社区服刑人员莫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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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ZC151226973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莫某(化名),男,1998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2015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三年。2015年8月5日,莫某到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报到,由凤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凤凰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莫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管,但由于是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辍学在家,每天无所事事,再加上父母对他疏于管教,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017年3月3日,莫某向凤凰司法所电话汇报每周情况后,从3月6日开始至12日未见莫某进行周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莫某发现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3月13日司法所通知莫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个别谈话教育,可莫某的手机还是关机联系不上,于是凤凰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打电话给莫某的母亲,问其莫某的情况。莫某的母亲称莫某不在家中,不知其去向,并称莫某的手机关机是因为欠费了没有来得及充话费所致。凤凰司法所告知莫某的母亲如发现莫某回到家中请第一时间报告司法所。对于莫某不知去向的情况,凤凰司法所立即组织人员对莫某进行查找同时把相关情况汇报给兴宾区司法局。经过调查走访,有群众举报莫某有吸毒的行为。得知这一情况,凤凰司法所马上把相关情况汇报给兴宾区司法局和来宾市公安局八一派出所。3月17日得知莫某正在凤凰镇覃某某家跟覃某某(化名)等人吸食毒品,凤凰司法所协同派出所立即组织干警将正在家中吸食冰毒的莫某当场抓获,经过尿检呈阳性,在铁的证据面前,莫某对自己吸食冰毒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莫某属于初次被发现吸食、注射毒品的,其违法情节轻微,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强制隔离戒毒的有关规定,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条款,3月18日,凤凰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兴宾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莫某给予一次书面警告处分。3月18日兴宾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因莫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于是兴宾区司法局即日便给予莫某书面警告处分。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2017年3月18日,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经集体评议,认为莫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治安拘留或罚款的处罚。于是,决定向来宾市公安局华侨管理区分局提请给予莫某治安管理处罚,并兴宾区社区矫正中心负责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书面材料。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来宾市公安局华侨管理区分局收到兴宾区社区矫正中心关于提请对莫某治安管理处罚材料后,决定立案受理。经过查证核实后,来宾市公安局华侨管理区分局认为莫某的行为确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于是来宾市公安局华侨管理区分局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了对莫某治安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治安处罚决定书抄送兴宾区司法局。3月18日,来宾市公安局华侨管理区分局干警将莫某押送至来宾市拘留所依法执行10日的治安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莫某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司法所于莫某从拘留所出来的当天,即将莫某请到司法所进行训诫谈话。通过交谈,工作人员得知莫某由于自控能力差,跟所谓的朋友出去玩时,明明知道大伙在吸食毒品,也明明知道毒品的危害,但还是禁不住别人的劝说和诱惑,就跟着一起吸食起来。同时工作人员了解到,莫某因为没工作,每天在家里无所事事很是无聊,生活也变得无趣,想找份工作谋生。
鉴于莫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凤凰司法所决定对莫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进一步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到他家做了他父母的思想工作,希望他们能给予莫某更多的关爱,给予莫某更多的耐心,在教育上不要有过激的行为,同时还要做好莫某的监管工作,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尽量不要让莫某再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来往。其次,做莫某的思想工作,目前辖区内砍伐桉树的工作比较多,为了让莫某不再每天无所事事,让自己的生活更加充实,能够靠自己的能力赚钱养活自己,于是鼓励他跟自己的舅舅去帮别人砍伐林木赚钱谋生。再次,莫某的分类管理由原来的普管变成了严管,要求其每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每月参加教育学习不得少于8小时;每月至少接受个别教育2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每半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经批准请假外出的,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每月至少接受司法所走访1次;每日做好日记载;要求莫某配备定位手机,并遵守定位管理规定。事后莫某告诉工作人员,他现在终于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在对莫某下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莫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相关规定,就会失去这次难得的社区矫正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行动也更加积极了。
(五)兴宾区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请对莫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监督。
向公安机关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治安管理处罚对兴宾区司法局来说尚属首次,为了确此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兴宾区司法局在向公安机关提请治安拘留过程中,主动接受兴宾区检察院的监督。首先,兴宾区司法局经过集体审议形成决定后,立即将该决定向兴宾区检察院进行通报,征询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区检察院肯定。其次,兴宾区司法局在向公安机关提请对莫某的治安处罚环节,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及情况说明材料的同时,亦将上述材料抄送兴宾区检察院审核。方便兴宾区检察院对兴宾区司法局提请对莫某治安处罚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莫某受到治安处罚的案例进行化名处理,制成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教材,对辖区内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宣讲,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了一次教育,他们纷纷表示要认真吸取莫某的教训,今后好好学法,严格守法,严格服从司法所的管教。兴宾区司法局也将该化名处理后的治安处罚案例收录入兴宾区社区矫正中心集中教育案例库,在组织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时进行宣讲,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触碰毒品。
【小结】
未成年人是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中的特殊群体。由于其意志的自控力比较薄弱,模仿力强,加之文化程度低,容易把不良现象和行为当成时髦追求,这也是未成年人染上毒瘾的最主要原因。吸毒害人害己。对于有吸毒前科的未成年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对于这一类社区服刑人员应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日常能够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向上级部门反应相关情况,及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