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马某 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SJZC151226922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某(化名),男,1978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居住地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2016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2016年9月5日,马某某到榆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的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1月马某某因私人原因需外出请假7天,司法所经核实批准请假,马某某却在超出销假期限10日时才回司法所报到,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其回司法所报到未果,在销假之日对马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做调查笔录,于2月10日建议榆阳区司法局给予马某某警告处分一次,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马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一次。2017年4月底,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马某某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马某某未按时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都无人接听。随后连续多次不参加社区矫正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有时拒绝接听电话,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司法所工作人员于5月17日建议区司法局给予马某某警告处分一次,经区司法局核实,证实了马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一次。随后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2017年6月,马某某又多次无故不参加学习、未到司法所报到,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对马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马某某之前已有两次警告处分后,又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按时报告等情况,于6月9日建议区司法局给予马某某治安管理处罚(拘留7日)。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6月9日,榆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制作审核表。经榆阳区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对马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的内容,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榆阳区司法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马某某,由榆阳区司法局和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送达榆阳区看守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马某某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后,马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6月12日,在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的监督下,榆阳区司法局与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将马某某送达榆阳区看守所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拘留7日)。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马某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