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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社区矫正期间违反 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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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ZC151226910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男,1978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宜城市。2015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2015年5月11日,陈某到宜城市司法局报到,由刘猴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对自己所犯罪行不认真反思,认罪悔罪态度较差,对司法所的监管教育存在抵触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陈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违法违规行为将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2015年8月23日,司法所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3次电话通知陈某,陈某仍然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鉴于陈某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监督管理规定,宜城市司法局于2015年8月25日给予陈某警告。但陈某在受到警告处分的情况下,仍变化不大,依然多次不参加集中教育活动。2015年10月9日,襄阳市司法局在对宜城市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点检时,陈某又无故不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拔打其电话拒不接听,通过司法e通系统显示其定位手机已关机。

2.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走访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有关法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刘猴司法所将陈某的情况上报宜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对陈某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了调查走访。工作人员首先向司法所了解了陈某入矫以来的表现情况,并查看了司法所组织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记录,在活动记载签名上没有陈某的签名,档案中也没有陈某的思想汇报;其次工作人员在村干部的陪同下对陈某家里进行走访,村干部反映陈某平时根本就不配合村里干部对他的教育,走访时陈某态度极差,扬言“法院已对我宣判了,社区矫正只是走形式,缓刑期间只要我不再犯罪,思想汇报和教育活动我不参加,你们想怎么办都行”。其本人和家属均不配合调查,认为工作人员是没事找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走访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并制作了谈话笔录,陈某及家属都拒不签字,最后两名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签了字。

(二)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宜城市司法局认为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宜城市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2015年11月11日宜城市司法局向宜城市公安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并附了走访笔录及相关证据。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宜城市公安局对宜城市司法局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陈某在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给予处罚,2015年11月13日,宜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之规定,依法对陈某给予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宜城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14日,宜城市公安局将陈某送达宜城市第一拘留所执行,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

(四)治安处罚的效果情况

通过治安处罚,陈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陈某表示在今后的矫正期间,自己应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规范个人行为和正确地处理好社会关系,摆脱犯罪思想和不良行为方式,积极接受教育矫正,重塑自我,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守法意识,把自己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实现人生道路的改变。在日常生活中更是积极主动按照司法所要求报到,递交书面思想汇报,积极接受司法所的学习教育,积极参与社区服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

(五)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治安处罚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研究如何处理陈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时,宜城市社矫局邀请了宜城市检察院有关人员参与,并将提请对陈某进行治安处罚的建议抄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治安处罚时也是全程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就陈某受治安处罚的事例,不仅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而且有力地震慑了那些不愿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宜城市司法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警示教育,通过此次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深刻认识到自由的来之不易,更加了解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有着良好的教育作用。学习后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要把“刑期”当“学期”,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汇报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改造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把自己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开展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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