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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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ZC151226881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某(化名),男,1996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宁夏青铜峡市,居住地为青铜峡市。2016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5月23日,到青铜峡市司法局报到,由裕民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7月5日,吴某某因违反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监督管理规定,无故关机、停机、违规出借他人,经多次提醒、教育仍不改正,被青铜峡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2016年12月8日,吴某某又因多次不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无故不参加司法所安排的公益劳动,继续违反定位手机监督管理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被青铜峡市司法局给予第二次警告处分。2017年7月,吴某某再次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裕民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关机,到家里找他没有找到,8月1日裕民司法所向青铜峡市司法局建议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青铜峡市司法局收到裕民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符合“两院两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的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实施认定及证据情况。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8月3日,青铜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青铜峡市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青铜峡市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青铜峡市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的内容,决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行政拘留8日,并罚款三百元,将处罚决定书通知青铜峡市司法局,并由青铜峡市公安机关送达吴忠市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后,吴某某保证今后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监督改造。吴某某在以后的矫正期间,能按时到裕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情况,积极参加裕民司法所安排的公益劳动,学习法律法规,表现良好。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给予吴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一情况由青铜峡市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抄送给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吴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事件发生后,裕民司法所在月度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学习例会上向辖区内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这一事件的发生过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通过反面案例,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接受教育。通过这一处罚实例,本司法局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得到了很好的教育,尤其张某某改变以往的懒散习惯,开始积极配合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
【小结】
此案例在青铜峡市的社区服刑人员中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