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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20-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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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J15916890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男,1997年2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上海市崇明区,居住地为上海市崇明区。2017年6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因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8年5月16日到崇明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徐某纳入社区矫正以后,矫正意识较差,未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常出现点名不规范现象,未完成每日不同时间段点名3次的任务,经教育仍不改正。

2019年12月11日,矫正社工微信提醒徐某点名事项,随后矫正专职干部打电话给徐某提醒他点名,徐某当场表示知道了,但徐某仍没完成当天点名任务。12月12日司法所让徐某来报到,为其制作笔录,向他了解情况,徐某表示凌晨已经点过了,工作人员告诉他00:39分的那次点名已经算作第二天的,徐某态度非常恶劣,说以后都会半夜点名点满3次,让工作人员以后每天不要再微信或打电话烦他,提醒他点名的事情了。笔录制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告知徐某结合他近阶段的社区矫正表现,将申请给予警告处理,徐某表示不会签字,要给警告就给,大不了给满三次警告就被收监,摔门而出。没过多久,徐某返回办公室,告诉工作人员就坐在这不走了,坐等工作人员下班,如果觉得他的行为犯法就报警或给警告。

2.对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调查取证,司法所通过移动实时监管平台调取了徐某近阶段的点名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微信或电话提醒徐某点名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徐某多次出现点名不规范现象,少点、漏点、点名时间段较为集中等问题,经教育仍不改正,且态度非常恶劣。鉴于该对象的违规行为,2019年12月12日,司法所向崇明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徐某一次警告处分。崇明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经调查核实,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2月1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崇明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给予警告处分。崇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崇明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2月17日,崇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徐某的矫正小组,向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崇明区第二社区矫正中心民警、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社区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告知其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规定。通过谈话,徐某也意识到自己思想松懈,态度恶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意识不强。

给予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工作人员了解到徐某自幼父母离异,母亲在离婚不久即重组家庭,很少与其来往,感情疏离,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对徐某疏于管教和关爱。徐某是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祖孙感情深厚。然而由于缺乏父母的教育和关爱,久而久之,徐某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结交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误入歧途,最终触犯了法律的红线。考虑到徐某性格特点、生活经历及家庭背景分析,司法所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司法所对原有的矫正小组进行了变更,增加了第二矫正中心的一名矫正民警和他的爷爷,一方面强化对其日常监管教育力量,指导督促亲属正确履行监管义务;另一方面为其量身定制心理矫治方案,帮助他重塑新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民警、村委会志愿者等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召开动态分析研判会,及时掌握徐某动态,了解其最新情况,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立即报告。

二是开展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为加强监管,要求徐某佩戴电子手铐,手机安装移动社矫App,每日做到早中晚三次点验签到,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要求徐某除按照规定前往矫正中心参加教育学习之外,每周到司法所报到,对徐某开展每周一次的面谈,以近年来社区矫正对象收监为案例,组织徐某学习禁毒、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他遵纪守法,自我约束,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树立徐某的在刑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并强调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三是从实际入手,做好日常帮扶工作。针对徐某存在的“眼高手低”“好高骛远”“自暴自弃”等不良就业心态,司法所邀请到镇社保中心就业指导老师对其开展“一对一”指导,引导他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鼓励他们从“脏活苦活”做起,并为徐某寻找合适的就业岗位,缓解他的经济压力。

此时,徐某认清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自己作为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监管规定,严肃对待社区矫正,强化矫正意识,摆正心态,认真履行社区矫正义务,争取顺利度过矫正期,重新回归社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徐某的这次警告,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向社区矫正对象,尤其是经常出现点名不规范现象的人员,强调并深入了解了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严重后果。社区矫正人员引以为鉴,珍惜自由的机会,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严格遵守矫正期间的监管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小结】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与高科技手段的有机结合,电子监管措施的安全性好、监控及时性佳、隐蔽性强的特点,促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效。然而仍有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淡薄,矫正意识不强,未能严格遵守电子监管措施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徐某年纪较轻,性格较为叛逆,缺少亲情关爱,导致出现个性偏差的现象。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运用了分级、分类教育监管模式,提升矫正成效,对社区矫正工作有着深刻的警醒和启示:

一是注重关口前移。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背景、近亲属关系、工作性质等情况,在入矫宣告、入矫初期时打好“预防针”,违反规定者将收到书面警告处分一次,使其认清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用不遵守规定的实际案例对其进行警示教育,纠正错误想法。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报到、上门走访、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制度,利用手机定位、电子手铐掌握其运动轨迹,全方位监控。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及时变更矫正小组,发展其家属成为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参与帮教,既能提供更多的动态信息,又能体现监管的人性化。

三是做到举一反三。针对徐某的案例举一反三,在开展法律法规、矫正意识、安全警示等教育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对象遇到的困难依法依规给予社会适应性帮扶,增加对教育的针对性,思想情绪波动较大的对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消除抵触情绪,充分感受到社会的善意,让其顺利渡过矫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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