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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20-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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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J15916886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4年5月出生,中专文化,已婚,户籍地为上海市普陀区,居住地为上海市宝山区。2018年3月2日,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矫正期限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

2018年3月23日,李某到上海市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当天社区矫正中心对李某进行入矫宣告,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李某入矫后,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与矫正规定,但内心深处总是认为刑罚过重,将自己的犯罪归因于客观原因。入矫后,李某特意租了一套远离工作单位和孩子学校的房屋,以为这样社区矫正就不会给自己生活造成什么影响,可以高枕无忧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拨打其手机有时无人接听。司法所对李某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要求李某每日必须在移动社矫APP上点名两次,每月必须参加八小时社区服务,每月必须参加八小时教育学习。

2019年6月1日中午11点52分,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指挥中心通过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发现,李某已离开上海市地界,位于申嘉湖高速浙江省嘉兴市段。司法所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核实情况,李某承认了外出的事实。因李某岳父处于癌症晚期,当天病情恶化需立即送往定点医院——湖州市南浔区某医院就医。事发紧急,李某没有向司法所履行外出请假手续,就驾车将岳父送往浙江省湖州市。司法所命令李某把岳父安顿好后立刻返回上海,抵沪后立即前往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配合做笔录。

2019年6月1日下午16点08分,经电话和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双重确认,李某已到达上海市青浦区练塘服务区附近。到达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后,值班民警对李某进行了询问,通过笔录和轨迹截图固定了李某不假外出的证据。

2019年6月3日,司法所召开社区矫正日常行为奖惩小组讨论会,鉴于李某平时表现和此次不假外出的事实,矫正小组成员一致同意,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请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给予其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6月12日,司法所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和调查取证材料提交给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经宝山区社区矫正江城工作小组集体评议、宝山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给予警告,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6月24日,在收到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警告决定后,司法所向李某送达并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李某当场表示认可社区矫正机构的处理,并在决定书上签字。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将警告决定抄送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四)警告的效果

宣布警告决定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矫正社工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暨个别教育,重申了违反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李某也表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今后矫正中将真正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规定。

通过个别教育,李某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敞开了心扉,专职干部也找出了李某不假外出的深层次原因。李某妻子的家族在浙江湖州人口众多,岳父在家族中较有声望,李某为了维护他在家族中好女婿的形象,他不敢说出自己被判刑的事。久而久之,妻子娘家人开始起疑为何多时不回乡探亲,他这次才不得已冒风险不假外出,为此李某也对妻子多有埋怨,夫妻之间产生了隔阂。

针对李某家庭的特殊情况,司法所召开矫正小组会议,矫正小组成员一致同意根据《上海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将李某从二级管理调整为一级社区矫正管理,且三个月内不得调整管理等级,并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具体方案为:1.加强法制教育,提升法治意识、在刑意识;2.运用电子定位装置强化监督管理;3.加强心理疏导,改善心理健康水平;4.做好家人的思想工作,争取家人对社区矫正的支持。

落实新的矫正方案一段时间后,李某的法治意识、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明显提高,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积极。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借此机会,司法所对辖区内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李某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经过警示教育,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管和帮教更加配合,特别是对周报到和日点名自觉性大幅提高,并且辖区内再无人违反外出审批制度。

【小结】

此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教育感化,治本攻心。对违纪的社区矫正对象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之,应当辅以后续的教育帮扶措施,使社区矫正对象不仅口服、更要心服。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工作人员与李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个别教育,才了解了李某不假外出的苦衷,虽然这一苦衷不能成为违纪的借口,但为后续的教育帮扶找到了突破口。

(二)明察秋毫,防微杜渐。李某在本次违纪前属于典型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社区矫正对象,此类对象在全部对象中并不鲜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首先应当严格日常监管,在此基础上再辅以人性化的教育帮扶。

(三)转变观念,与时俱进。今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将正式施行,《社区矫正法》对电子定位装置的使用必将更加严格,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转变观念,改变旧有的过于依赖电子定位装置的监管模式,探索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手机定位、实时视频等新的工作方法,及时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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