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20-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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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YJ159031118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男,1996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渠县,居住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2019年4月12日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2019年5月6日,杨某某到沙坪坝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杨某某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因不按时向司法所提交每日记载行动方位及生产生活情况,被累计扣11分。按照《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行政考核奖惩办法》第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应当给予杨某某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鉴于杨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司法所召集矫正小组成员讨论制作会议记录并填报相关资料。2020年4月2日,司法所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提交了《社区矫正人员定期考核评分表》和《社区矫正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沙坪坝区司法局收到相关材料后,经集体评议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4月8日,在司法所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杨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杨某某本人在文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司法局派驻民警对杨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杨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告知要引以为戒,加强学习,避免再犯错误。
在对杨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杨某某认识到,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思想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杨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关于每日手机APP签到、活动范围、越界以及请销假的警示教育。其他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能严格遵守日常打卡、集中报到、学习和社区服务等规定。
【小结】
对于身份意识薄弱、遵规守纪意识差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加强日常监管,注意提醒矫正对象按时签到、遵守活动区域规定;根据其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表现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撤缓等处罚,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