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20-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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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YJ158890601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唐某某,男,196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儋州市。2017年6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2017年8月22日,唐某某到儋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唐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其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因其逆反心理强,认为司法所对其行为活动限制多,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欺骗、造假、敷衍、行为散漫等行为,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多次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监管辖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服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司法所对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结合唐某某出现的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监管辖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服务的情况,并制作谈话笔录。2018年4月12日司法所向市局建议给予唐某某第一次警告处罚。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唐某某的警告材料后,对材料核实,确定了唐某某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了监管辖区,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市司法局给唐某某第一次警告。
但唐某某并没有从第一次警告中受到教训,仍未能很好的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2020年3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唐某某于3月13日早上到儋州市公共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参加社区服务,唐某某收到工作人员通知后回复收到并准时参加劳动。但3月13日,唐某某未参加社区服务,也未向司法所请假,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了唐某某到所说明原因并制作笔录,询问唐某某当天没去参加社区服务的原因。唐某某告知工作人员,因他身体不舒服到医院看病,并提交相关病例证明材料。据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通过社区矫正定位监控系统查询定位显示,唐某某3月12日未离开居所地,所提交的病例证明材料有造假的痕迹。通过工作人员多次询问,他最终承认造假事实,当天下午一直在家,没有去看病。唐某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服务,且存在欺骗、造假等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3月20日,司法所向儋州市司法局建议给予唐某某第二次警告处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0年3月2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儋州市司法局对唐某某给予警告处罚。经儋州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3月21日,儋州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儋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向向唐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唐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唐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唐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唐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更明确的认识,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擅自离线离开区域,欺骗工作人员。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唐某某表明会保持电话畅通,每月按时报到、不擅自离开监管辖区、每周三按时共享位置、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及社区服务。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唐某某的这两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在集中学习会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对唐某某的警告处罚决定后,唐某某自己宣读保证书,这一举措不仅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且有效地杜绝了社区矫正对象擅自外出等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现象的发生。学习会上,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要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等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