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罗某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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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YJ158432959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罗某,男,198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建筑施工人员,户籍地为重庆市永川区某村,居住地为重庆市永川区某小区。2019年4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2019年4月24日,罗某到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罗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在矫意识不强,需要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才能完成每日签到、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思想汇报等日常管理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口头训诫,告知他要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但罗某屡教不改。2019年7月至9月,罗某累计7天无故不在手机APP上按时签到,定位手机不按规定开机,并且没有及时向司法所报告说明原因,当季度考核累计被扣8分。
2.司法所对罗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调查笔录。2019年9月3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其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罗某承认了自己犯的错误。当天,经过矫正小组讨论一致认为:罗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且考核周期内累计被扣8分,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报请永川区司法局给予其书面警告一次。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9月30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永川区司法局对罗某给予警告处分。永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集体评议,并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了给予罗某一次警告处分的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0月8日,永川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向罗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罗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再次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罗某因受到警告处分后,对社区矫正认识有了很大的转变。一是提高了在矫意识,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按时签到、报到、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二是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意识到如果继续无视法律威严,不遵守矫正管理规定,就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时,对该案例进行了通报和点评,起到了很好的教育震慑作用。社区矫正对象都能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更有可能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
【小结】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的前提和基础,是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行为,要防微杜渐,及时严格依法予以处罚,使社区矫正对象及时转变态度,自觉遵规守纪,防止其发生新的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