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20-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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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YJ157958914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庄某某,男,1972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2017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起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2017年10月23日,庄某某到资阳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12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庄某某24小时无定位记录,且无法联系上其本人,于是立即联系其家属及所在村支书了解情况,得知庄某某因参与赌博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月1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当地派出所调查了解,得知庄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在当地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于2019年12月13日出具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庄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元整。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庄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一步走访调查并核实取证,形成调查笔录。司法所认为,庄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违反了社区矫正规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依规应予处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因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之规定,司法所将该情况上报至资阳区司法局。资阳区司法局经查实认为,庄某某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且其在前期服刑中表现较好,能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按时签到、报到;此次事件发生后,庄某某能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深刻,积极消除社会影响,如贸然撤销缓刑,更不利于再社会化,庄某某所在村委会及矫正小组成员也承诺日后将加强对其日常监管。综上考虑,资阳区司法局本着社区矫正旨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复归社会的目的,监管惩罚只是手段的原则,不对其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议给予其警告处罚,并将庄某某日常监管等级升为严管级。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0年1月14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经资阳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对庄某某做出警告处罚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1月17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在集中教育活动中,对庄某某现场宣布、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司法所依据相关规定将庄某某列为严管对象,并为其重新制定矫正方案。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对庄某某分别进行了有关严管对象的单独教育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罚对他们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庄某某书面警告后,其能正确认识到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这一身份,也深刻认识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表示在日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管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区司法局通过集中学习,现场宣读、情况通报等方式,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重点学习了《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读本》中社区矫正对象追加性处罚的相关知识,强调了社区矫正对象要树立服刑意识,时刻反省自己,从过去的罪错中吸取教训,自觉接受改造。警告处分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当中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只有夯实日常管理基础工作,坚持宽严相济,及时排查处理发现的问题,充分发挥村(社区)等社会力量作用,才能彰显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性、社会性和有效性。该案中,司法所对庄某某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警告处罚,既体现了执法的严谨性,也向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警醒他们反省自身、敬畏法律、明确身份,增强社区在矫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