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20-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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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YJ157871414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72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海南省定安县,居住地为海南省昌江县。2018年5月,因犯受贿罪被保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2019年8月9日,吴某因工作需要从定安县变更居住地至昌江县。2019年8月12日,吴某到昌江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其心理上认为缓刑就等于无罪释放,社区矫正就是走形式,不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2019年10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参加集中教育时,吴某未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查看腕表定位系统,发现吴某存在越界情况,越界地点为海口市。经核实,吴某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私自前往海口市。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吴某,要求吴某立即返回,但当日并未返回。
(二)给予警告情况
1.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未经请假擅自离开监管地昌江县的事实,司法所及时调查取证,制作调查材料,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于2019年11月1日,提请昌江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给予警告处分。
2.昌江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及社区矫正室经评议,批准了司法所提请对吴某给予警告的申请,对吴某做出了警告决定,并出具书面《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依法给予警告。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1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向吴某宣读、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吴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司法所所长对吴某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
司法所提升吴某的管理等级,列入严管人员名单,要求吴某定期提交思想汇报、每周六按时参加社区劳动。吴某受到警告处分后,经过深刻反省,认真检讨,认真学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按时到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进行社区劳动,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本次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在昌江县看守所、禁毒等警示教育基地对在矫的四十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通过警示教育,明显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意识,为身份意识、纪律意识不强,心理波动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打了一只强力的“提神”剂,提升了刑事执行的威慑性,巩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全稳定性。
【小结】
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对于自身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还认识不到位,所以出现了不经请假擅自离开监管范围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对于这些社区矫正对象,我们要加强管理,贯彻好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