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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20-01-1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SJYJ15787117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0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儋州市。2019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9月26日,陈某伟到儋州市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接受社区矫正未满三个月,属于严管期严管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陈某日常表现和谈话中发现,其面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时态度散漫,认为自己不需要管理,并经常出现电话不能及时接听、每月报到不及时、每周三进行手机定位不及时、集中学习教育未参加或连续迟到等违规情况。陈某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不能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三必须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按时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汇报情况。陈某仍经常出现集中学习教育未按时参加的情况。司法所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谈话笔录,落实陈某于2019年10月16日、10月23日的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2019年10月23日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等事实。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0月23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儋州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陈某给予警告处罚。经儋州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给予警告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0月31日,儋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向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陈某表明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每月按时报到、准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借机用陈某的案例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详细的介绍了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以及给予警告的原因和影响,用身边的人和事来警示大家。通过警示教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明显增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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