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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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YJ157726006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詹某某,男,1978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2018年7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到2019年7月23日止。2018年7月24日,詹某某到汝城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詹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表面上能遵守规定,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是过了几个月就开始出现无故不按时进行手机APP签到的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他按时签到,他认为司法所管理太严格,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工作生活。这种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依然屡次出现不按时手机APP签到、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思想汇报等情况。为了加强对其监管,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多次电话对其批评教育,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到一次。詹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多次教育后仍不改正,甚至辱骂、威胁司法所长。
2.司法所通过调取社区矫正系统手机定位率、制作问话记录、截取通话记录等方式固定了证据,综合证据材料认定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1.鉴于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2月22日,司法所向汝城县司法局提请对詹某某给予警告处罚。
2.2019年2月27日,汝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决定给予詹某某警告处罚。之后,司法所对詹某某调整分级管理措施,将其列入严管对象。
(三)文书送达情况
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向詹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詹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詹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
受到警告处罚后,詹某某受到触动和教育,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仅会受到严格的处罚,更有可能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更不能兼顾家庭。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能够每月按规定进行电话汇报,定期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每天按时在手机APP上签到,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给予詹某某警告处罚的过程中,汝城县司法局主动接受汝城县检察院监督,在对詹某某未按时报到未服从管理的事实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征求了县检察院的意见,努力做到程序完备、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确保了案件质量。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詹某某的这次警告处罚,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教育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该案给所有社区矫正对象一个警示,要积极接受矫正,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教育管理,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与综合素质,以便早日融入社会。通过警示教育,其他三名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了,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足。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向社区矫正对象传达社区矫正是帮助教育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具有强制性,如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将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严重的还要收监执行。同时,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自身认识不到位,有一定的自卑心理。社区矫正对象是在社会上接受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只是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如果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或又犯罪的,则有可能成为监狱服刑人员。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了解其思想动态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