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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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J157595931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未婚,1993年4月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居住地上海市奉贤区,初中学历。陈某曾于2017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9日;2019年7月2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
陈某的父母均在老家工作,在本市没有其他近亲属,没有亲人交流和关心,一定程度上使得对其的监督管理缺乏家人的帮助。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未按时周报到。2019年9月29日,专职干部通过微信管理群对初期对象在国庆放假期间的周报到时间作了具体要求;10月7日上午,专职干部提醒尚未周报到的初期对象前来周报到,但陈某当日依旧未周报到。因此,司法所于10月8日上午对陈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告诫其应严格遵守初期阶段周报到制度和社区矫正其他各项规定要求,禁止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
2.无故缺席集中教育。10月5日,专职干部通知初期对象参加区矫正中心10月9日的初期集中教育,结果陈某当日无故缺席集中教育。因此,矫正民警于10月11日在区矫正中心对陈某给予了训诫。10月17日,专职干部通知初期对象参加区矫正中心10月23日的初期集中教育,强调陈某务必准时参加,结果陈某再次无故缺席集中教育。10月25日,矫正民警在区矫正中心对陈某给予了训诫教育。
(二)提请警告处分
10月29日上午,司法所联系社区民警、村治保主任参加陈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和无故缺席集中教育的社区矫正奖惩评议会。经商议,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在入矫首月,未按规定时间报到1次、无故缺席集中教育2次,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多次教育后仍不悔改,应当给予警告。矫正小组全体成员通过给予陈某警告的决定。10月30日上午,司法所在市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上填报了陈某的奖惩信息,上传了奖惩讨论记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训诫笔录等相应材料的电子档,并于当日下午将纸质申请材料上报至奉贤区矫正中心,提请区司法局给予陈某警告处分。
(三)文书送达情况
11月1日上午,奉贤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通过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法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在奉贤区社区矫正中心向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陈某当场签收了决定书。社区矫正中心民警再次对陈某进行了思想教育,重申了其继续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四)警告实施效果
在入矫首月便受到了警告处分,对陈某起到了一定了震慑作用,其矫正表现相应的有了改观。进博会期间,陈某按照管理要求,自觉到司法所进行日报到,并积极完成每日早晚两次的手机点名,近期也未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要求的情况。
(五)案例警示教育
通过陈某的这次警告处分案例,司法所向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做了公示,在集中教育时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违法违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警示录》专题教育视频等进行了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对象的在刑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惩戒教育效果。
【小结】
(一)严把初期关。每位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犯罪要素各不相同。在此案例中,司法所及早意识到了陈某在刑意识较为薄弱,可能会忽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规范。因此,从警告之日起,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每次与其见面都常念“紧箍咒”、必敲“小木鱼”,尽力降低其发生违规行为的概率。
(二)证据重规范。根据陈某的现实情况,矫正中心和司法所非常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材料的规范性,加强了对其各类笔录、签到等材料的把关,避免在日常监管和给予警告处分过程中出现任何事实和形式错误,确保相关证据材料能够经得起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
(三)教育是根本。虽然对陈某进行了警告处分,然而,社区矫正执行人员坚持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在严格执法保障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注重教育和帮扶,希望通过教育改观陈某对刑事执行的认知,进而矫正其不良认知和行为,使其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更好的融入社会,过好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