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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吕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2-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YJ157526587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男,1994年1月12日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赣州市崇义县。2016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矫正期限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吕某于2017年2月5日到崇义县司法局报到,后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9年9月初,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给社区矫正人员吕某,打电话或是无人接听,或者是他人接听,但其每次均能按时报到和参加教育学习。针对这一反常现象,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执法监管统一平台加强对其监控,发现吕某定位手轨迹长时间保持静止状态。在对吕某手机GPS定位截图保留证据后,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吕某家中走访了解情况。其父母反映吕某在赣州市南康区一酒店从事厨师职业,为躲避监管就把定位手机放在家中,一旦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由家人及时转告其返回崇义。

2019年9月15日。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依法通知吕某到县社区矫正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吕某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供认不讳,并保证今后不会再出现未经批准外出和人机分离的情况,坚决服从管理。

吕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且出现人机分离情况,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9月16日,崇义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崇义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吕某给予警告处分。

县社区矫正中心领导小组集体评议认定: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越界,且经常出现人机分离情况,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经县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9月18日,崇义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向吕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吕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为保证今后社区矫正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训诫谈话后,又与吕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再次敲响警钟,告诫其迷途知返,不要挑战法律。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收到警告处分后,吕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后果就是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并表示今后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确保以后不再犯此类错误,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县社区矫正中心于2019年9月17日将《警告决定书》抄送县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县社区矫正中心将吕某被警告案例通报至全县各司法所,分别对辖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在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走访中,社区矫正对象表示要引以为戒,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遵守各项规定,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由于社区矫正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社区矫正对象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每个月的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和走访时才能见到其本人,给监管工作带来挑战。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进行随机抽查、定位巡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相结合,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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