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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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749300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居住地为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2018年2月5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2019年3月4日邓某某自行到新兴县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邓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此次犯罪不是性质恶劣的犯罪,只是自己运气不好才会被抓到判刑的。这样的错误思想导致邓某某对接受社区矫正认识不足。对此,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至少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二次,每月至少到司法所报告二次,每月至少交二次思想汇报,每月至少接受个别谈话教育二次,每月至少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二次,并严格落实电子监控措施。
2019年6月11日早上,司法所工作人员查看社区矫正定位管理系统,发现邓某某定位轨迹异常。随即,工作人员与邓某某取得联系,并询问邓某某的去向,邓某某表示自己在肇庆市高要区办事,以为外出办点事,不用向司法所报告。工作人员要求邓某某立即返回,但邓某某以各种借口不愿意第一时间返回,并谎称已经办理了请假手续,企图以欺骗的手段逃避监管。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和一再警告,邓某某表示第二天返回新兴县。6月12日上午,邓某某到司法所接受调查。
对邓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手机定位轨迹进行截图,对通话录音进行了记录,并分别对邓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邓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至肇庆市高要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6月1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新兴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给予警告。新兴县司法局收到提请后,进一步核实了相关情况,并经社区矫正工作股负责人、县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6月20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由新兴县司法局向邓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邓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邓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邓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邓某某受到警告后,对其违规行为有了清醒的认识,能够深刻地认识到社区矫正期间必有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离开居住地必须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绝不私自外出。邓某某受到警告至今,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主动汇报思想状况,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管理,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没有发现其私自外出、不按时报告等违反监管规定的现象。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邓某某给予警告后,司法所在6月24日举行的6月份集中教育学习大会上,通报了邓某某私自外出受到警告处罚的案例,告诫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要认清自己的身份,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常敲自警之钟、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并向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各项管理;二是严格要求,加强教育改造和自我约束;三是珍惜自由,做知法守法公民。会后,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要多学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认真接受和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顺利度过矫正期。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制度,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一是要严格落实定期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销假和居住地变更等日常监管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二是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依照规定给予警告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三是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其身份意识、悔罪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他们能够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