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韩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予以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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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YJ15735221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韩某某,男,1983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2019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止。2019年8月22日,韩某某到昌江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韩某某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其邻居了解,韩某某脾气有点倔,性子要强,不听别人的劝阻,比较难沟通。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9月19日,韩某某打电话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其去打工几天。2019年9月24日,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定位平台每日例行检查中发现韩某某出现在儋州市内,存在越界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韩某某告知其越界和越界后果,要求其立即返回辖区并到司法所报到。回到司法所后,韩某某承认自己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离开昌江县到儋州市的事实。
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韩某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并进行了谈话教育,认定韩某某违规私自外出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9月26日,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昌江县司法局对韩某某给予警告处罚,昌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室通过集体评议,将处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批准,决定依法依规对韩某某给予一次警告处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9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韩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邀请了检察院及当地派出所对韩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及严重性,并与其父亲沟通,让其父亲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督,督促韩某某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
韩某某一直对判决不服,觉得法院对他的判决过重,认为自己是受害的一方,不应该判这么重,因此对社区矫正有较大的抵触情绪。通过此次警告及检察院和派出所对其的训诫谈话,韩某某开始正视自己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认识到如果不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就有可能被收监执行。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对韩某某下达警告处罚后,司法所组织了辖区内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一次警示教育学习。在学习中,司法所通报了对韩某某的警告处罚决定,同时告诫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不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不服从监管教育的后果,要求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务必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通过韩某某案例的警示教育,有效加强了司法所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
【小结】
此案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面对社区矫正对象违规情况,一方面要加强司法所监督管理,及时、迅速地制定处置方案,要求违规社区矫正对象回所报道,避免脱管、漏管。另一方面要收集保存好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证据,按照规定程序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警示违规社区矫正对象。同时,本案作为司法所的一次警示教育案例,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可以作为反面素材对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通过真实、贴近身边的案例,教育引导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