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沈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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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J157326595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沈某某,男,195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静安区。2018年6月,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六个月。2018年6月26日,沈某某到静安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矫正对象沈某某是一名有犯罪前科的对象,曾因吸贩毒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本人长期吸食毒品引发中风脑梗,说话含糊不清,腿脚不便,就有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认为自己身体状况不佳,司法行政机关不会采取强硬手段,将其直接收监,存有侥幸放纵心理。司法所根据调查分析,针对他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佩戴电子脚环,实时监控其动态信息。
2018年11月28日,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通过社区矫正执法管理系统移动监管端的告警平台显示,发现其发生人机分离的情况,便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联系本人,询问情况。沈某某表示他在家中,未脱离设备。根据实时定位显示其在租住房屋大致范围内,便怀疑此次告警系系统误报,告知沈某某如若再次发生告警信息,去区矫正中心查验设备。11月30日,平台再次告警,联系沈某某后了解到他本人正在医院看病,随身携带了设备。司法所通知其下午报到,初步查验设备。下午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查看设备后,对其进行了再教育,重申了电子监管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及违反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沈某某表示自己已清楚了解,不会犯错,请司法所放心。
12月1日,监管平台连续多次出现沈某某人机分离的告警信息,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分别多次联系沈某某,由于定位显示其在家中,怀疑沈某某的设备频繁告警出现故障,便通知其在12月3日周一工作时间前往去矫正中心更换设备。司法所在与区矫正中心负责电子监管的矫正民警取得联系后,约定了查验更换时间。12月3日上午9点,矫正民警为其更换了新的电子脚环,并告知其信号发射装置必须随身携带,不能离开脚环5米之外等注意事项。随后矫正民警通知司法所设备已更换完毕,司法所联系沈某某口头教育,希望他严格遵守矫正规定,在更换新设备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12月4日,平台又发布其告警信息,司法所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直接前往沈某某家中,电话联系对方,在其出租房楼下的棋牌室相遇,质问下,沈某某承认自己下楼打牌就没把信号发射装置带在身边。专职干部对其进行了一次口头警告,如果再次发生情况直接进行书面警告处理。
12月8日,平台多次告警沈某某人机分离,专职干部和矫正社工直接前往其住处,在棋牌室将其带离,进行警告教育,陪同其到家取出信号发射装置。
2.对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将监管平台的连续告警信息进行截图保存,结合沈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人机分离问题屡教不改等情况,12月9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沈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12月10日,区矫正中心矫正民警到沈某某家中上门走访,了解到沈某某出门下楼打牌时常不带信号发送装置,故而物理距离较远,引发设备告警,经司法所多次提醒后仍然不改正,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2月11日,静安区司法局某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静安区司法局对沈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18年12月12日,由静安区司法局矫正科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13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在司法所会同沈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沈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沈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矫正中心矫正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沈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沈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谈话过程中,沈某某情绪异常激动,表示“警告处分都给我做了,我已经签名,你们还想怎么样,我不想和你们多沟通,我还有半个月就期满结束了”。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沈某某自认为自己这只是下楼打个牌,离家都没多远的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告警,是思想上松懈导致了告警频发。
给予沈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沈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要求他每日到司法所报到,及时接听司法所的电话,随身带齐电子监管设备。矫正民警与社区矫正对象讲明警告的严重后果以及后续不利影响,通过收监的实例教育,希望沈某某可以引以为戒。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沈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沈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直至其期满未再发生告警情况。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2月11日,区检察院驻矫正中心检察官会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沈某某的实际情况,约谈了沈某某。2018年12月13日,区检察院驻矫正中心检察官的监督下,区司法局审批通过决定书,由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沈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沈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通过沈某某的警告以及其他司法所多次警告后收监实录的播放,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在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矫正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司法所制定日常监管承诺书,列明社区矫正对象的注意事项,电子监管平台告警情况显著减少。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临近期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能放松监管要求,更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尤其临近期满,司法所和矫正对象都不能放松思想,严格遵守矫正规定的落实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