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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SJYJ157110499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198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2018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2018年9月14日,李某某到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入矫后,平时能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2019年7月31日上午9时,司法所在查看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手机定位情况时,发现李某某定位显示越界在吉林市。为了确认核实情况,司法所当即电话联系李某某,但李某某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司法所随后与李某某的保证人进行联系,要求其立即通知李某某即刻去司法所报到。20分钟后,其保证人回复仍未联系到李某某。随后,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及监狱派驻民警去李某某的住处及其经营的餐厅进行查找,李某某既不在家中也未在餐厅,餐厅员工也不知其去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多次拨打李某某手机号码、发送信息,依然无人接听、没有回应。半小时后,李某某才给司法所所长回电话,所长严厉批评了李某某私自外出、定位电话无人接听的行为。李某某承认其于2019年7月30日晚九点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到吉林市的事实,并表示立刻返回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2019年7月31日下午1点30分,李某某到司法所报到,称其是为帮助朋友才私自外出到吉林市。司法所对李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告诫其要端正矫正态度,正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消除侥幸心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司法所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收集了手机定位截图、通话记录、走访记录等,保存了相应的影像资料。李某某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居住地,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7月31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李某某警告一次。双阳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经调查,李某某私自外出的情况属实,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给予警告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7月3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双阳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给予警告处分。8月1日,经双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讨论同意,作出给予李某某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的规定,2019年8月1日,双阳区司法局会同司法所及李某某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向李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告知其被给予警告处分的严重后果及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李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李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产生的后果,真诚到司法所表示悔过,承诺以后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再也不会犯这样的错误,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同时,积极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及社区服务活动,司法所打电话也能够及时接听,至今暂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

(五)利用本案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结合李某某此次的警告处分,司法所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向他们讲明了李某某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被给予警告的严重后果,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并告知李某某进入严管期,时间为一个月,严管期内每周到司法所报到。通过此次教育,使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态度也更加端正。

【小结】

在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总有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心存侥幸、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当回事,缺少在刑意识、身份意识,经常我行我素。司法所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警告,惩戒其本人、教育他人,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意识、身份意识、在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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