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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9-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YJ157068913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9年6月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居住地江苏省昆山市。2017年12月29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2018年1月9日,李某某到江苏省昆山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7月22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李某某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1日连续2天定位手机失联,社区矫正内网平台显示李某某手机失联达到40次以上。工作人员迅即拨打李某某电话,连续拨打6次均未接通,语音提示李某某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李某某手机定位失联、多次拨打手机未能接通且未曾收到李某某任何形式的反馈和联系,其行为已脱离工作人员的监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对李某某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7月22日,司法所经过集体合议,认为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符合警告条件,工作人员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李某某脱离监管、私自越界等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昆山市司法局审批。8月9日,昆山市司法局对司法所报送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经集体研究和法制审核,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对李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后,昆山市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李某某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受到警告后,李某某对自己违反规定行为十分后悔,表示这次警告使他进一步树立了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今后一定不再无故关停定位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同时,李某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保证,要汲取这次警告的教训,以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规定,有情况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报告。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警告处罚后,司法所利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时间,对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受到的处罚情况等进行了通报,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反复强调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收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本案中,既要严格依法管理,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依程序予以处理,决不迁就姑息;又要以人为本,以教育引导、促进回归为立脚点,警告处罚不是目的,也不是终点,帮其分析错误原因、汲取教训,促其反思、真正改过,同时也教育警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要遵纪守法,告诫其避免出现拘留或收监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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