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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白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0-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SJYJ157060575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白某,男,1988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酉阳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白某于2019年8月14日到司法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9年8月1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多条白某外出到黔江的越界告警信息,遂电话联系白某,发现其手机卡放在其母亲手机中,白某与定位手机处于人机分离状态。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查找,发现白某已外出到宁波。当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上白某并通知其返回司法所报到,白某直至2019年8月21日才返回酉阳县城,于2019年8月22日到司法所报到。

2.经查,白某于2019年8月16日中午从酉阳坐火车到铜仁,在铜仁坐飞机到达宁波。到宁波后在一直在宁波市海曙区收账、取行李;至8月21日从宁波乘坐飞机到黔江,并于当晚从黔江坐汽车到酉阳县城;8月22日到司法所报到。外出期间白某将自己的定位手机卡放置于其母亲手机内,本人长期处于人机分离状态。

(二)给予警告情况

经核实,白某外出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或请假,应当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罚。2019年8月22日,经白某的矫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建议对白某给予警告。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行政警告审批表》,提请酉阳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给予警告。2019年8月23日酉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并经酉阳县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给予白某警告的决定,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8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室,向白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白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白某进行了训诫谈话。白某表示,自己将引以为戒,服从管理,不再不假外出。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白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白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积极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表现良好,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官对给予白某警告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查阅了相关档案,并在向白某宣读送达《警告决定书》时现场予以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白某的事例在全所社区矫正对象中进行宣传教育,指出社区矫正对象白某虽然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但是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受到书面警告的处罚,其原因主要是白某对其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认识不到位,对社区矫正规定不重视。教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要从中吸取教训,强化矫正意识,严格遵纪守规,安心接受矫正。

【小结】

白某这样心存侥幸的社区矫正对象容易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处罚,让其明白自身错误,知罪悔罪并积极改正,严防其重新犯罪危害社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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