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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周某违反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0-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YJ157059990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出生日期1989年6月,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居住地上海市宝山区。2019年6月1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周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7月5日始,至2019年12月4日止。

2019年7月9日,周某前往上海市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报到当日,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以及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实施电子实时监管,监管自2019年07月09日始,至2019年12月4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9年9月5日下午,司法所专职干部在例行查看定位系统时发现,周某15时19分的定位信息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司法所专职干部立即联系周某,跟周某确认其位置。周某见无法抵赖,只得承认了自己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事实。司法所专职干部命令周某立刻返回上海,回到上海后立即来司法所说明情况和接受教育。

在等待周某返回上海的过程中,司法所专职干部梳理了当天周某的行动轨迹。周某确实按要求完成了上下午各一次手机APP点名,其中下午点名发生在13时06分左右,位置为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在美罗家园罗翔苑附近,这一时间节点对于下午点名来说,明显过于早。司法所专职干部据此推断周某此次不假外出是早有预谋,而且故意完成点名后再离开上海。

周某到达司法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周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固定了周某自述的内容,对当天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上周某的活动轨迹截图进行保存。

鉴于周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行为,2019年9月6日,司法所召开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专题评议会,讨论对周某给予日常行为惩处的事宜。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成员一致认为,周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警告。2019年9月6日,司法所正式向宝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提交《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笔录、截图文件、会议记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在接到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宝山区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经集体评议,并经宝山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给予警告,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司法所收到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对周某的警告处分决定后,于2019年9月17日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周某本人,并将周某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而被给予警告的事实告知周某家人、矫正小组成员和周某居住地的居委会。同时将警告决定抄送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原决定机关。

(四)警告的效果

送达文书后,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对周某进行了教育,特别重申了警告惩处的严肃性,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社区矫正机关可以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希望周某引起重视。

周某表示接受给予警告的决定,也进一步加深了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的认识,他向矫正小组保证今后要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通过周某的案例对辖区内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通过接受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今后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规定,引以为戒。

(六)给予警告后的监管教育措施

1.司法所决定在周某初期矫正三个月后继续对其按照一级管理的要求实施监管教育。要求其落实每周报告,特别是国庆70周年期间、第二届“进博会”安保期间,其外出审批从严控制。

2.加大电子实时监管力度,确保每日掌握其活动轨迹,改变原来在每天固定时间通过手机APP点名为不定时、不定次数点名,并且点名由司法所发起。

3.加大教育矫正力度,司法所确保对周某每月不少于4次个别教育,重点掌握其家庭关系、经济来源、社会交往、生活规律等动态信息。

4.优化处置社区矫正对象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情况的应急预案,确保任何社区矫正对象发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等违反矫正规定情况时,社区矫正机关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处置,把安全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确保社区矫正的安全稳定。

【小结】

首先,面对周某这一类文化程度高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坚持严格执法,使其树立矫正意识。实践中,这类社区矫正对象往往自我感觉良好,身份意识、矫正意识较差,给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管教育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对周某这一类文化程度高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一丝一毫的违纪行为不能轻易放过,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尽快建立起遵规守纪的自觉意识。

其次,社区矫正机关落实好上海市《本市社区矫正APP定位监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区级社区矫正中心每天查看定位系统或定位客户端不少于一次,以及司法所每天查看定位系统或定位客户端不少于二次的规定。在本案中,正是由于司法所专职干部及时履行了查看定位系统的职责,社区矫正机关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了周某不假外出的行为,把安全隐患遏制在了萌芽状态,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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