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代理农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LGLD153922595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h6>

2010年10月19日,胡某某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农某提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请求,农某同意出借100000元人民币给胡某某,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0000元借款转入胡某某的银行账户,胡某某收到借款后向农某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借款事实,并约定,胡某某的欠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胡某某所签借条不设借款期限,农某可以随时要求胡某某还款,胡某某应在接到农某的催还款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向农某返还所欠款项。农某自2015年6月起多次向胡某某催讨欠款,但胡某某均置之不理,农某又多次与胡某某沟通要求其还款,胡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农某遂委托广西通桂律师事务所刘柱柱律师代理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某偿还农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

【代理意见】

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农某与胡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利息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借款期限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一、农某与胡某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2010年10月19日,农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胡某某提供了借款100000元,胡某某收到借款后向农某出具了《借条》确认此100000元债务。《借条》由胡某某出具并由胡某某本人签字确认,《借条》真实有效。同时,农某还提供了借款当日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该转账凭条显示,2010年10月19日农某向胡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100000元。因此,根据真实情况,农某与胡某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胡某某应归还农某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该债务的利息约定于法有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调查,农某与胡某某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约定内容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且农某与胡某某约定的利息合计未超过年利率的24%,因此农某据此要求胡某某支付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胡某某应按《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向农某支付利息。

三、借款期限的约定合法、有效

农某与胡某某在胡某某出具的《借条》中约定该借条未规定还款日期,农某有权随时要求胡某某返还借款,胡某某在接到返还通知后15日内应一次性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农某与胡某某在《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胡某某应按照《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向农某偿还借款。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农某与胡某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胡某某应偿还农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胡某某应偿还农某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860元。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农某与胡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二是利息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农某主张胡某某向其借款100000元,有胡某某出具的《借条》及农某转账凭单佐证,农某与胡某某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当清偿,现农某主张胡某某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利息。农某与胡某某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约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即: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0年10月19日起分段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某应偿还农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且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胡某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标的额较大,但事实清楚、争议明确,案情简单,证据充足,《借条》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得也十分明确,故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较为容易。该案借款还涉及利息计算问题,因在《借条》中对前述所涉问题均有明确约定,因此在起诉时可将该约定一并请诉,尽可能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关系及利息计算等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借钱不还或者无还款能力是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问题。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对于较大金额的借款,不仅要有借条,最好通过银行(包括支付宝、微信)转账交付对方,收款账户为借款人本人账户或者借条上双方约定的账户,这样在诉讼中能够快速调取相应凭证,避免发生无法证明已交付现金的情形。若借款人提出由出借人将借款之间汇到第三方账户,应当作出书面约定并保留有关凭证。出借人、借款人在制定借款协议条款时,应当对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同时应准确理解不同还本付息方式的计算方法,使约定内容符合法律和社会经济实践的一般认识,从而避免理解分歧和争议。对于约定一次性还本付息、先息后本还款的,应当对借款利率作出明确约定;对于分期还款的,其约定的还本付息方式及利率计算方式应当符合金融借款活动中的一般定义。

相关案例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 网贷逾期优化、 断供房保房、 断供房法拍房补贴、 车辆出险维修记录、 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 涉外法律、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私人律师、 涉外公证、 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公司犯罪、 公司法、 债权债务、 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