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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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YJ157058054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某,男,198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儋州市。2019年1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2019年1月11日,谢某某到儋州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谢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经常不按时到所报到,佩戴的电子手环经常出现电量低不及时充电、定位不到或不在本辖区内的现象。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然而谢某某仍然经常出现佩戴手环显示电量低的情况。对此,司法所对谢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对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核实到谢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1.司法所提交《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至儋州市司法局,并附带粘某询问笔录的证据材料,提请儋州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给予警告处罚。
2.儋州市司法局认为谢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9月13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谢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谢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谢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谢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谢某某进行了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谢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谢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接受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谢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以谢某某为案例为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全面开展剖析和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要以谢某某为鉴,深刻汲取教训,自觉做到遵纪守规。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等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