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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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YJ15705209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男,1991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2019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2019年5月21日,吴某到石鼓区司法局社矫中心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9年7月17日,石鼓区司法局在组织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时,联合石鼓区禁毒大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突击尿检,并发现吴某尿检板出现阳性结果,社矫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将吴某带走调查。
2.派出所民警对吴某进行了审讯,吴某对本人吸食毒品一事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因吴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给予警告情况
1.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吸食毒品,证据充分,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法提请石鼓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给予警告处罚,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2.石鼓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评议认为吴某违反国家法律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同时,吴某系第一次吸食毒品,接受日常监管教育及认罪态度较好,经综合考虑,并报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7月22日,石鼓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吴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警告决定无异议。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警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吴某再谈话时,吴某表示非常后悔,此次吸毒是一时冲动加之别人怂恿,并表示要痛改前非,绝不再犯。此后,吴某按时签到打卡,服从各项管理制度。后因手机问题不能打卡主动申请使用电子腕带进行定位,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定位还是集中教育学习都比较积极,有问题能主动打电话沟通,表现良好。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此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突击尿检时,石鼓区司法局邀请了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查处吴某尿检呈阳性的结果后,拟对吴某给予警告处罚时又征求了区检察院的意见,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完备、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吴某在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因尿检呈阳性当场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对在场的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石鼓区司法局又以此为反面教材对一些重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训诫谈话,严令社区矫正对象不得触犯法律法规,务必增强法律意识,不得抱有侥幸心理,务必要遵纪守法。
【小结】
吴某违反国家法律吸食毒品事件反映了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身份意识淡薄的问题,也暴露出监督管理措施存在的一些漏洞,这些都应在以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训,加以完善:一要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法治教育和矫正意识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和身份意识,督促其学法、懂法,从根源上消除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二要加强风险隐患的排查化解,通过定期或突击的尿检、心理测评及疏导等排查措施,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隐患,并加以解决,防患于未然。三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制度,定期上门走访,有效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提高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