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藉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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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YJ156984385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藉某,男,1982年7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甘南县。2019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阿荣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2019年4月11日,甘南县司法局收到藉某的相关法律文书,藉某于当天到甘南县司法局进行报到,由指定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藉某入矫后基本能完成司法所安排的各项任务,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调查走访,谈心谈话等工作,了解到藉某在心理上认为自己不是重大罪行,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且认为自己前期也被羁押了五个多月,如果被撤销缓刑,其被收监执行也就是去看守所待上几天就完事儿了,所以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思想上不重视。
2019年8月14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收到藉某越界消息,司法所长随即拨打电话进行核查情况,电话无人接听,再拨打提示电话关机。通过与其父亲沟通联系,其父亲表示,藉某去干农活了,可能是定位漂移,这会儿估计是手机没电了,等藉某回来会让其给司法所长回电话。第二天上午,藉某手机依旧有越界消息且电话无人接听,再次联系其父亲,得知藉某被龙江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带走协查,具体情况家属也不太了解。
得知此消息后,司法所长第一时间上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接到信息后立即启动紧急预案,通过家属提供的信息与龙江县公安局联系,经初步沟通,藉某确实被其带走。针对此情况,经甘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由分管社区矫正工作副局长带队亲自到龙江县公安局核查情况。
经了解,2019年8月14日,藉某因涉嫌吸毒被龙江县公安局带走协查,通过尿液检测,其检测结果为阳性。龙江县公安局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藉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在龙江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十日,期限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2019年8月24日,龙江县公安局又对藉某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戒毒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
(二)给予警告情况
藉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吸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其监护人与其本人都没有及时向司法所进行汇报。2019年8月26日,藉某行政拘留期满回到甘南县。8月27日,司法所对其进行了一次谈话,藉某汇报了其吸毒的情况。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司法所填报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给予警告处罚。8月27日下午,甘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甘南县司法局局长批准,对藉某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8月27日,县司法局社矫股工作人员联合藉某的矫正小组,在社区正中心向藉某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同时也对其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藉某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
藉某受到行政拘留、又受到司法局的警告处罚后,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如果在以后的社区矫正期间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其表示以后一定会好好改造,不再让父母操心;表示自己的儿子马上就要读小学了,要做个好父亲,给孩子树立一个好的榜样。藉某在受到警告以后,接受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能做到随叫随到,主动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警示教育学习。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甘南县司法局接到司法所上报的藉某被羁押的情况后,第一时间上报给甘南县检察院。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通报。同时将调查取得的藉某受到龙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社区戒毒的法律文书及县司法局对藉某作出的警告决定书,都及时抄送县检察院相关部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针对藉某的情况,甘南县司法局紧急召开了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警示教育大会。会上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通报了藉某的情况,并详细分析藉某此次因为放纵自己而被行政拘留继而又受到司法机关的警告处罚所带来的各种负面的影响。
【小结】
此案例对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一)从理论上讲,每名社区矫正对象都不愿意在监狱服刑,但一部分人又没有真正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时常怀着无所谓的心态。因此要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多用身边真实的案例引起他们的关注,从而提高矫正质量。
(二)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进一步的减少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三)继续做好社区矫正宣传工作,让家属与矫正小组成员真正的发挥协助监管的作用,增强矫正的效果。
(四)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警示教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