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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1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J156878939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女,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2019年4月1日,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5月2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有一条违规“越界”信息提示,显示李某在二十分钟前未经批准擅自越界离开管辖区域珠海市,工作人员便立即打电话通知其马上返回并到司法所报到。李某收到通知后,称自己跟朋友的车出来谈事情忘了不能离开珠海,会尽快返回,但一直未及时返回,越界时间长达2小时21分钟。

5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李某前来司法所报告,并针对其越界情况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工作人员问其为何离开珠海。李某称,当天她和两个朋友一起在平沙谈事情,开车的朋友要送另外一个人去中山办事,自己坐在车上和他们聊天,忘了自己不能离开珠海;工作人员问其为何未立即返回,李某称当时车子上了高速无法掉头,是送了朋友去到中山办完事才返回。通过核查定位数据后,确定李某越界时间及地点与其陈述一致,李某本人也坦白承认越界违规事实。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李某的越界情况后,当场对其给予了口头训诫。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关于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警告的请示》及系统定位截图、询问笔录等材料一起上报至金湾区司法局。经审查,金湾区司法局同意给予李某警告一次,并于2019年6月13日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6月15日,金湾区司法局派驻警察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李某本人,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抽调警察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对李某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以及此次警告处分对其产生的影响,望其引以为戒,下不为例。

(四)警告的效果

收到警告决定书后,李某意识到了自己越界行为的错误和严重性,告诉工作人员说此次越界确实是自己疏忽了,同时也对管理信息系统定位功能的强大和精准表示佩服,并表示,在接下来的矫正期限内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金湾区司法局发出警告决定书后,及时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副本)抄送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李某给予警告处分过程中,全程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市、区两级检察院每年都会对金湾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每月集中教育学习的机会,将李某受到警告的情况向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通报,并宣读了对李某作出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再次重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及违规后果,告诫社区矫正对象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

【小结】

相对监狱服刑人员来说,社区矫正对象少了高墙和铁网的束缚,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少数社区矫正对象由于法律观念淡薄、守法意识不强,就会出现各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发现并矫正其错误思想和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在矫意识和悔罪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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