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奚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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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YJ156802263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奚某,女,1987年7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涪陵区。2018年10月25日,奚某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2019年2月1日,奚某到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8月7日,司法所发现奚某2019年8月6日未使用社区矫正手机APP签到,工作人员立即拨打奚某的定位手机发现无人接听。在通过微信与奚某取得联系后,司法所要求其解释原因并且使用微信自带的定位功能报告其当前位置。微信定位显示其当时位置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路。在此期间,工作人员通过重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发现,奚某手机定位地址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与其实际位置不符。随后,司法所责令奚某立即返回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奚某于2019年8月7日15时30分左右返回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奚某进行批评和调查谈话,奚某承认自己未经请假擅自外出,并采取“人机分离”的方式逃避手机定位监管的违规事实。
(二)给予警告情况
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司法所召集矫正小组成员讨论制作会议记录并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于2019年8月13日向涪陵区司法局提请给予奚某警告处分。涪陵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之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8月14日,涪陵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奚某宣读并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奚某在送达文书回执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奚某再度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受到警告处分后,奚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检讨并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承诺在剩余矫正期限内按要求进行社区矫正手机APP每日签到,遵守手机定位管理相关规定,按时进行周报到、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劳动,认真遵守请假外出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有警示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微信群内发布该案例和处罚结果,告知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并拟在9月集中学习时进行通报,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
(六)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社区矫正对象奚某给予警告过程中,涪陵区司法局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涪陵区司法局和司法所执法程序合法,执法规范,无异议。
【小结】
对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和训诫,并以此教育震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提高全体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