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买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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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YJ156800548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买某,男,198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2019年3月,因危险驾驶罪被拜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2019年4月2日,买某到拜城县司法局报到后,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买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认为自己不过是喝酒被交警抓了正着,自己认了罪,也交了罚款,缓刑也只有4个月,因而社区矫正态度不端正,时常出现不按时电话报告、人机分离、不参加集中学习等情况。
2019年6月10日上午,买某没有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和参加集中学习。鉴于其多次集中学习迟到且不参加公益劳动等情况,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到买某家中进行警告谈话,制作了调查笔录。6月12日,司法所向拜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提起给予买某警告的处分建议。拜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结合司法所提供的调查资料,并对买某进行谈话后,认定司法所提起给予买某的警告处分建议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6月1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拜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买某给予警告处分。
拜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6月14日,司法所会同买某的矫正小组,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宣告室向买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宣告结束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买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四)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6月14日,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拜城县司法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买某。
(五)警告的效果情况
买某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深刻认识。通过认真检讨,并且保证以后按时来所进行集中学习和积极参加公益性劳动,承诺将认真学习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不再犯此类错误。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买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其他6名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教育效果明显。
【小结】
因醉驾引发的危险驾驶罪类社区矫正对象虽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仍是受刑事处罚的罪犯。作为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让接受改造的社区矫正对象警钟长鸣,严格遵守缓刑期间的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