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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9-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SJYJ156776247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7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湘乡市,居住地为湖南省湘乡市。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7年8月22日,李某到湘乡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9年7月22日,湘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湖南省智慧矫正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网上巡查时,发现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在7月1日-7月22日期间无历史定位轨迹,遂要求李某到社区矫正中心说明情况,李某如实报告了使用微信软件进行虚拟定位的违规事实。湘乡市司法局对此高度重视,随即展开排查、调查,查明社区矫正对象李某通过下载并使用辅助软件,在湖南定位APP上违规签到,进行虚拟定位。

2.湘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对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李某对采用辅助软件违规签到,规避APP电子定位监管的行为供认不讳,湘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监所派驻民警现场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固定了相关电子证据。李某使用辅助软件违规签到的行为触犯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7月23日湘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提议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警告处罚。湘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湘乡市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7月23日,湘乡市司法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并谈话教育,将四人调整为严管级进行管理。

(四)警告的效果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从思想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时认识到本次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出具了深刻的书面检讨,保证以后按照司法局社区矫正股的要求准时按规定打卡(人脸比对签到),严格要求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好好表现。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本次事件发生以后,湘乡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项整治小组。首先,对涉事的李某当面进行了严厉的训诫,要求其进行深刻检讨;其次,对全市十八个乡镇及四个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APP定位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经排查未发现其他类似案例;再次,专项整治小组分批次、分区域对全市所有司法所进行检查,现场对各所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训诫教育,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小结】

从本次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下载并使用辅助软件进行虚拟定位的违规案例,我们得到以下启示:1.高度重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牢固树立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威严性,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2.加快推进“智慧矫正”建设,构建“覆盖全业务,贯通全流程”的一体化平台,完善定位监管,提高智能分析预警能力,通过“技防”水平进步堵塞监管漏洞。3.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信息化核查、督查的频次,及时查纠安全隐患,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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