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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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YJ156767048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男,1973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白沙县某镇。2019年1月14日,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2019年2月11日,高某到白沙县司法局报到,接受并办理社区矫正手续后,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高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后,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入矫谈话教育中便告知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其制订详细的矫正方案,办理入矫手续,同时对其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入矫宣告结束后组织高某学习《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和《社区矫正人员手册》相关监管规定内容,并发放给个人,要求其回家后要认真阅读、积极学习、认真履行。
2019年7月19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惯例打开定位监管系统查看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时,发现高某的位置显示在儋州市某医院,且高某并未办理外出请假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高某,让高某立刻返回白沙县辖区内,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高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高某对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情况进行说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由于高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一次。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7月2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高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取定位监控数据,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向白沙县司法局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给予警告处罚。白沙县司法局在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经过认真核查,召开社区矫正机构会议研究,并经局领导批准后,决定对高某作出警告处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7月23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高某家属及矫正小组成员,向高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高某在警告决定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高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其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对高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高某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自己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此后,高某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的错误,主动从思想上和行动上进行转变,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学法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接受矫正改造,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应依规及时给予警告处理,及时矫正矫正对象的错误行为,促使矫正人员认清自己的身份,摆正自身位置,树立矫正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引导,把握其思想动态,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接受矫正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