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曾某危险驾驶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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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LGLD153896269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8年1月15日晚,被告人曾某和朋友在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蜀大侠”火锅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XXXX的小型汽车,于当日20时57分行驶至武侯区科华北路9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8.6mg/100ml,民警依法将曾某送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鉴定,被告人曾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3.1 mg/100ml,2018年1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另查明曾某于2016年10月18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交管局第一分局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代理意见】
在代理案件后,代理人发现,被告人曾某于2016年10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18年1月15日又发生酒后驾驶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第七项“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且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也指控曾某属于“情节恶劣”,但被告人家属的期望值相对较高,如何最大程度为被告人曾某减少刑罚,并且尽量争取适用缓刑成为本案的难点。
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雨昆接受被告人曾某委托后,前往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阅览卷宗,阅卷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指控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充分,故告知被告人曾某开庭之日须当庭认罪,且态度端正。同时根据阅卷材料后卷宗资料中对曾某有利的证据将会着重论述,以求法院从轻判罚。
结合曾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资料,在开庭之时,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曾某在交警部门查处酒后驾驶的执法行为中,一直以良好的态度配合,包括配合现场呼气酒精测试,配合抽血酒精测试,且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懊恼不已,认罪态度良好,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起因、过程、结果,并在公安机关多次讯问笔录中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关于认定“坦白”的实质要件,根据规定,应当对曾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曾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虽然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但曾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仅为103.1毫克/100毫升,因此,辩护人认为,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虽无异议,但鉴于其超出法律规定的醉酒标准不大,因此,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结果。
三、从曾某行为社会危害性来看,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出具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也显示在整个检查过程中,曾某都保持着清醒的意识。虽然曾某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意识是否清醒关系到醉驾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通俗的说,一个意识不清的驾驶员远比意识清醒的驾驶员危险程度更高,社会危害性更大。再加之“危险驾驶罪”从性质分类来看也属于“危险犯”,不同的案件更应考量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本案中,曾某在被查处时仍有清醒的意识,相比其他醉驾案件中意识模糊的驾驶员,曾某的行为显然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最后,曾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按时向相关公安机关报到,认罪态度至始至终良好。
五、量刑建议:
被告人曾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也坦白交代犯罪行为及事实,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危险驾驶罪建议量刑为1个月拘役,并考虑适用缓刑,请求法庭充分考虑后采纳。
【判决结果】
2018年7月3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
被告人曾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裁判文书】
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及其犯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系坦白;被查处时意识清醒,社会危害性小等从轻处罚意见,建议判处一个月并考虑适用缓刑。
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3.MG/100ML,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曾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量刑时依法从重处罚,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曾某当庭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经过公诉机关的公诉,举证、质证及辩护人的辩护,认为曾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结果。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曾某由于之前受过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再加之证据充分,导致本案中罪轻辩护的空间较小 ,减轻刑罚的幅度不大,虽然适用缓刑的代理意见未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但其他的代理意见得到了采纳,因拘役的起刑点为1个月,本案中,代理律师已达到最佳的代理,当事人曾某及其家人对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结语和建议】
这是作为律师代理的第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通过本次案件的代理,也总结出了一套自己的工作方法以及代理案件的心得体会。
一、阅卷时制作阅卷笔录的重要性,由于现在刑事案件卷宗大多数采取电子卷宗,再加之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证据材料繁多的特点,如全部打印纸质证据,既不利于携带,也不突出重点,因此证据需要选择性打印,不少律师在阅卷时虽思路清晰,但由于人的记忆力有限,对于案件关键证据或是支持辩护观点的重要证据没有按时打印,或对其他证据材料只有一个模糊印象,并无简单的记录,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书写答辩状或开庭发表意见时不能准确、及时的找出支撑自己的辩护理论的证据或驳斥公诉方理论的证据,影响案件的代理效果,因此,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本律师就一直坚持做好相关的《阅卷笔录》,对于重要的证据进行记录并打印,对于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的旁证通过阅卷笔录描述其大致内容,《阅卷笔录》中对证据的出处(出自电子卷宗哪一卷)进行了明确的标注,以方便有问题时进行快速的核实查证,通过该种阅卷方式,大大的节省了时间,也提高了阅卷的效率,对于整个案件有更加宏观印象,方便代理工作。
二、阅卷时应仔细并且耐心,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尽可能的多发现有利于己方被告人的证据,在本案中,有一份公安机关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其表中记录了呼气酒精含量的相关情况,在表右侧末端,则有一栏有“驾驶员意识是否清晰”的勾选栏,负责侦查的警官在“清晰”一栏打钩,并且署名,代理人根据该份证据,抓住要点,合理的进行论述虽同为酒驾,但意识清晰的驾驶员与意识不清的驾驶员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意识清醒的驾驶员社会危害性相对小的很多,该辩护观点也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采纳,最终法院对曾然判处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三、每一个案件都应坚持写答辩状或代理词,由于法庭并不能完整记录代理人的观点,因此为完整阐述自己的观点,使自己的代理观点更具有逻辑性,以求得到人民法院采纳,应坚持在每一个案件中书写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