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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给予警告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SJYJ156713246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男,1997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2017年12月,邓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2017年12月25日,邓某某到天津市和平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报到,由天津市和平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5月21日,邓某某向和平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申请外出到唐山出差,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依照规定批准了其外出申请,并告知其要按时返回,及时到社区矫正管理支队进行销假。邓某某于2018年5月26日至5月31日前往河北省唐山市出差。

2018年5月31日下午,和平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通过电子辅助监管系统发现,邓某某的位置仍然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而并未返回天津,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及时电话与社区司法社工核实,证实邓某某未在家中。工作人员立即同邓某某进行了电话联系,因邓某某手机无法接通未能同他取得联系。后和平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的工作人员联系到邓某某的母亲,并通过其母亲联系到了邓某某,邓某某称因工作没有处理完还需要在唐山多逗留5天,支队工作人员对邓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且要求其在外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返回后与其保证人一同到社区矫正管理支队销假。

6月6日,邓某某同其母亲(保证人)到矫正管理支队销假,邓某某承认了其外出逾期5天的的事实。矫正支队于2018年6月6日10时召集矫正小组成员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会议,经过充分讨论认为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给予邓某某警告处分一次。

(二)给予警告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依照《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向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提交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经过集体评议,由分管局长批准,并报局长审批,对邓某某的行为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依据《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召集邓某某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邓某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将书面决定交于邓某某。

为了今后的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对邓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在谈话过程中,了解到邓某某对于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没有足够的认识,认为只要没被关进监狱,就没有事,社区矫正就是走个流程。了解到邓某某的思想状况后,矫正管理支队对邓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对其矫正方案进行了调整,要求其每半月到矫正管理支队报告一次,每周到社区参加社区服务一次,社区司法社工每周入户核查两次,并将对邓某某的监管由一般监管变更为重点监管。要求邓某某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和《天津市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读本》的学习,提高矫正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同时要求邓某某的母亲,平时加强对邓某某的监督和劝导。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邓某某受到警告后,在社区矫正管理支队的监督管理下,在社区司法社工的经常性走访和其母亲的教育引导下,各方面都有了很大变化,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能够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及时向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并表示自己不会与复杂人员来往,手机持续保持畅通,电子定位手环也每天按时充电。邓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社区矫正绝不是走过场,表示自己要珍惜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矫正监管。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以邓某某违反规定受到警告处罚为契机,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重点普法教育及遵守监管规定的教育。通过教育,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认识及遵守监管规定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增强,绝大多数矫正人员都能够按时到矫正支队报到,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小结】

邓某某的案例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因人施矫,才会收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一是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要了解他们的家庭、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有效地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缓解他们的叛逆和抵触情绪,增强其矫正意识,明确其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及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应履行的义务,使其更好地服从矫正监管。

二是要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工作职责。小组成员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各社区的司法社工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日常走访等工作,及时向支队汇报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家属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家属既是社区矫正对象的亲人,同时也是他们的监督者,要督促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矫正管理规定,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及时制止并上报。

三是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加强警示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及影响,明白虽在社区矫正但头上时刻利剑高悬,任何时候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树立违规零容忍的观念,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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