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漆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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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YJ156706216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漆某,男,1997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潜江市,居住地为长沙市天心区。2018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2018年10月12日,漆某到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9年2月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漆某未按规定进行人脸识别定位签到。次日中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漆某联系,漆某回复其已返回湖北老家,工作人员当即责令漆某2月3日必须回长沙报到并接受训诫谈话。
2.对漆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漆某于2019年2月2日未经批准私自前往湖北,认定漆某行为违反了“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2月13日,司法所提请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漆某给予警告处罚。天心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依规依程序进行集体评议,报司法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2月14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漆某,并开展了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
2019年2月3日,漆某按要求返回居住地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依法对其进行训诫谈话,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严重性,以及受到警告处罚的后果,教育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漆某态度诚恳,表示接受训诫并改正错误。给予漆某警告处罚后,司法所同时决定对漆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将其从普管级降为严管级,规定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一次教育谈话,要求漆某严格遵守。通过给予警告和针对性谈话教育,漆某思想有了明显转变,再也没有出现违规违纪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以漆某违规不假外出为反面教材,于2019年2月4日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漆某现身说法,检讨自己的错误,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起到很大的触动作用,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肃性,杜绝了违规外出现象。
【小结】
本案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抱有侥幸心理。对此,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坚持严肃执法、严格管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法违规的社区矫正对象敢于“亮剑”,借此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提升矫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