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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薛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9-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SJYJ156654884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薛某,男,1988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晋中市榆社县,居住地为晋中市灵石县。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犯罪被灵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2018年1月3日,薛某到灵石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4月1日,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抽查发现薛某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及时上报县社区矫正中心。后经查实,薛某因其母亲病重,未按规定向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偷偷外出回了老家。由于薛某未按规定请假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司法所研究,建议予以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4月2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薛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县司法局集体评议,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4月3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薛某的矫正小组,向薛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薛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薛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希望薛某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纪律。

(四)警告的效果

薛某被依法给予警告后,司法所经过认真分析,一方面对薛某加强管理,提高其自我约束能力;另一方面对其加强教育,使其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在薛某母亲病故后,司法所按程序批准其回老家料理后事。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社区矫正对象薛某作出警告处罚后,司法所立即组织集中警示教育活动,通报了对薛某给予警告的情况,收到了一定的警示和震慑效果。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注重教育引导,既使社区矫正对象体会到执法的严肃性,树立自觉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也感受到执法的“温度”,从内心积极接受社区矫正,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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