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苗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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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YJ156601421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苗某某,男,1960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苗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2016年3月13日,苗某某到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苗某某自2016年12月入矫以来,在严管期的前三个月,每周一按时来司法所见面报告,偶尔有事来不了都提前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请假,严管期间表现良好。2017年3月底,司法所根据其日常表现情况,对其危险性再评估后将其列为普管类型社区矫正对象。
2019年2月春节放假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苗某某从2月9日开始连续2天没有用手机APP签到,2月10日司法智能终端“报警管理板块”显示苗某某定位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当时正值春节假期的最后一天,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电话和苗某某联系,苗某某电话不接,短信不回。随后和苗某某的妻子联系询问了苗某某的情况,得知苗某某于2019年2月10日去了呼和浩特亲戚家,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苗某某妻子和呼和浩特的亲戚联系,通过其亲戚联系到了苗某某本人,要求其及时返回并来司法所报告。
苗某某于2019年2月11日下午回到了居住地并来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见到苗某某时询问其为什么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本市,苗某某称,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已经放假,估计监管不会太严,存在侥幸心理。同时认为自己缓刑考验期3月初就届满了,思想产生了松懈情绪,淡化了矫正意识,所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2月11日,司法所填写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向九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提请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苗某某书面警告,社区矫正大队根据司法所提供的证据资料,经集体评议通过,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对苗某某作出了给予书面警告的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2月11日下午,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向苗某某出示了司法智能终端提供的苗某未签到情况和报警信息所显示的位置、电话记录和短信记录等证据材料,苗某某对自己违反监管规定的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向苗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苗某某在送达文书回执上签字捺手印。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对苗某某进行了训诫,明确指出,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一步指出苗某某再过几天社区矫正期限就届满了,不能因为临近届满就思想上产生松懈情绪,存在侥幸心理,不遵守监管规定。要求其要吸取教训,时刻警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个守法的公民。
(四)警告的效果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下,苗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当即表示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对自己的教育帮助,一定要遵守监管规定,并表示自己要遵纪守法做个守法公民。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2019年2月15日教育学习会上,公开宣读了对苗某某警告决定,要求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要树立矫正意识,坚决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要求临近社区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思想上不能松懈,顺利通过缓刑考验期。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在社区矫正对象中产生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小结】
1、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的“最后一公里”监管。在本案中,苗某某入矫以来,在严管期、普管期间服从司法所监管,矫正意识强,但临近社区矫正期满的时候,思想上产生松懈情绪,淡化了矫正意识。因此,作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的“最后一公里”,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监管非常必要,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通过缓刑考验期,把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2、掌上司法智能终端的运用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在本案中,苗某某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情况,被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司法智能终端社区矫正栏目中的签到管理板块及时发现,并要求其及时返回。与以前相比,司法智能终端减轻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的工作压力,提升了工作效能和社区矫正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