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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7-2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J156577812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8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16年3月,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2016年4月5日,赵某到斗门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9年2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检查电子定位手环时,发现赵某于2019年2月6日至2月8日期间,在没有办理请假外出手续的情况下,违规越界外出达 49 小时,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应当对赵某给予警告,实行重点管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2月1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斗门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给予警告。斗门区司法局审核评议后,同意给予赵某警告,2019年2月18日,向赵某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2月18日,司法所向赵某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赵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签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警察对赵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赵某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也深刻明白在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目前,赵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集中学习教育大会上,司法所利用赵某的警告案例对辖区内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通过教育,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增强了,参与集中学习教育与公益劳动的积极主动性也提高了,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每个月的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和走访时才能见到其本人,每周的电话汇报也不一定能反映其真实的日常表现情况,这就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中,除了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外,还要不定期入户走访,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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