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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7-1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J15657778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9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东方市。2018年12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8年12月7日,杨某某到东方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杨某某在司法所接受矫正期间,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但心理上总是认为缓刑就等于无罪释放,把社区矫正不当回事,不予理会。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性质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无人接听、关机等现象,不能很好的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2019年2月11日,司法所发现杨某某外出请假未回来所里销假,且电话联系不上;经走访后得知,杨某某未按请假时间回东方市,在外打工。司法所便通过杨某某父母告知其不履行外出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开本市的将给予警告处理。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杨某某父母多番劝说,2019年2月19日,杨某某回到家中。2019年2月20日上午,司法所在进行例行信息核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定位系统显示杨某某又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离开本市,司法所工作人员便多次拨打杨某某电话,但均无人接听。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2月2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东方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给予警告处罚。东方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经东方市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5日,司法所所长会同杨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杨某某宣读并送达了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某及其父母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受到书面警告处罚对杨某某的影响,同时向其父母强调家庭监管教育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给予杨某某警告后,杨某某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自己要严格遵守法律及社区矫正纪律,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才能顺利解除矫正,真正回归社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杨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了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比以前端正、认真。

【小结】

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因为刑期短、年纪小,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身的社区矫正身份还认识不到位,所以出现了不经请假擅自离开监管范围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对于这类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强管理,贯彻好社区矫正法律规章制度,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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