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违反行政法规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7-1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J156577758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7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阜新县,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017年8月27日,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2017年12月9日,刘某到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科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于2018年5月7日致电刘某,通知刘某5月9日到司法所进行当面会谈并提交思想汇报的具体事宜。5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刘某,发现其电话处于关机无人接听状态。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其监护人(刘某的妻子),其监护人称也无法联系到刘某。
2.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社区民警一同上户走访刘某家,与其家属进行问话笔录,并联系派出所调取刘某近期是否有违法犯罪的动态信息。经过调查得知,2018年3月16日,我市龙岗交警大队民警在龙岗区龙岗大道深汕路段设卡查车时,刘某在距离查车点几米处突然停车并下车,执勤民警发现该情况后立即上前查处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后来在酒精检测过程中刘某弃车逃离现场。2018年5月7日,刘某收到深圳交警支队机动训练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对其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拘留期限自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把刘某被行政拘留的情况反馈至福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并通知其监护人和家属告知刘某解除拘留后需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带至司法所并做笔录。
3. 5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刘某到司法所接受批评教育并做笔录,同时叮嘱监护人需严格履行监护责任。5月21日,福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通知刘某到福田区社区矫正中心接受训诫谈话。因刘某的行为已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适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警告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5月2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福田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因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福田区司法局对司法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相关科室集体评议,经福田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刘某作出警告决定,于5月29日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29日,福田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刘某的矫正小组,向刘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司法所根据相关规定,将刘某列为重点管理人员,密切关注其生活、家庭、社会交往等动态,同时对家属进行教育,要求其履行监护责任。
训诫谈话后,为了巩固教育矫正的效果,福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又与刘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刘某曾于2013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这次在交警设卡查车时,刘某考虑到自己未携带行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且有吸毒前科,出于害怕就直接弃车逃跑。因刘某法律意识淡薄,害怕收到法律制裁,才犯下如此错误。
给予刘某警告后,工作人员决定对刘某的矫正方案进行相应调整。首先由工作人员为其普法,告知其无证驾驶的危害性,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更应该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其次是根据刘某的吸毒前科,对其进行教育并做询问,告诫其不得再继续沾染毒品,远离毒品圈。刘某也向工作人员表明自己早已与毒友们脱离联系,所以才离开老家来深圳工作;最后是联系其家属密切留意其生活、工作动态,叮嘱家属履行监护人责任,有任何动态及时反馈给福田区司法局或司法所工作人员。
(四)警告情况效果
对刘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刘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定要引以为戒,时刻提醒自己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如果不服从监管,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福田区司法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和法制教育,强化社区矫正对象在刑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积极改造,尽早回归社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局、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局和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依法及时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社区在矫意识,同时在今后的生活中,也要时刻警醒,更加敬畏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