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孟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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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YJ15657709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孟某某,男,199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乌鲁木齐市,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二年,缓刑考验期二年六个月。2017年7月6日,孟某某到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报到,由片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孟某某入矫前期表现较好,能端正态度,服从各项监督管理。矫正半年之后,将其管理等级调整为宽管。转为宽管后,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孟某某明显态度散漫,无视各项规定制度,开始不再正确对待社区服刑,认为大墙之外无约束,放任自由,参加教育学习态度消极,时有学习迟到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019年2月25日,社区服刑人员孟某某参加教育学习迟到,司法所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谈话教育,并调整了矫正方案,为严肃社区矫正纪律,要求其每天到司法所报到,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细则规定,对其进行扣分处理。
2019年4月13日,片区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孟某某没有参加植树劳动,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规定,司法所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及口头警告。
4月15日,司法所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参加升旗仪式,孟某某仍然态度敷衍,无故不参加。针对孟某某无故迟到不参加劳动、不参加升旗仪式、不参加教育学习迟到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况,4月15日,司法所向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孟某某一次警告处分。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召开会议研究,经过核实,认定孟某某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符合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4月1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孟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4月16日,司法所在当日集中教育学习前,向孟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告知其在3次警告后,将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对其予以撤销缓刑收监。
为了今后的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孟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孟某某由于是自由职业,平时就自由散漫,有时上夜班,生活也日夜颠倒不规律。根据情况,司法所对其进行家庭走访,与其母亲谈话沟通,取得其母亲的支持配合,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积极改造。将孟某某管理级别升为严管级。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孟某某书面警告后,孟某某正确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这一身份,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就会失去这次宝贵的缓刑机会,失去来之不易的自由,接下来的日子里,孟某某社区矫正态度明显改变了,自我约束力增强,服从司法所管理,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学习时间,对孟某某的警告决定在全体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中进行了宣读。这次警告,对其他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表示,一定珍惜政府给予的服缓刑的宽大机会,以孟某某这次警告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遵纪守法,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小结】
通过这次警告处分,社区服刑人员孟某某保证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司法所的监督,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通过对孟某某的警告处分,不仅是给予当事人警告,也是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为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好坚实基础。及时给予孟某某警告处分这一举措不仅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且有效地遏制了社区服刑人员自我约束力不强,自由散漫,不按时报到和参加学习劳动迟到等一些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现象的发生,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