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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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J156557406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洪某,男,1999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桦南县,居住地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2019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6日,洪某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洪某入矫后,司法所发现他年纪较小且文化水平较低,遵规守纪意识淡薄,家人对他缺乏关爱,父母和他说不了几句话就吵起来,导致洪某性格易怒,我行我素,不服管教,对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置若罔闻,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经过司法所的一番教育,洪某的行为有所好转,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故态复萌。2019年6月12日,司法所通知洪某参加教育学习,洪某一直未接电话,直到当日下午4点才到司法所说明情况;6月24日上午,司法所在手机定位核查时发现,洪某无故关闭定位手机,在找其谈话后,发现他前日夜不归宿且未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7月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相城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洪某给予警告处分。当日,经集体评议和法制审核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相城区司法局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7月1日,相城区司法局在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向洪某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赵某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洪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洪某警告后,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洪某和他的母亲、继父进行了谈话。从中了解到,洪某比较年轻,经常和“狐朋狗友”在外面吃喝玩乐。工作人员劝导洪某的父母不能只是给钱了事,要加强对洪某的监督管教。工作人员将洪某的父母拉到矫正小组微信群里,要求洪某每天在微信群里汇报去了哪里、做了什么,让他父母及其他矫正小组成员了解洪某动态。工作人员经常在矫正小组微信群里和洪某及其父母进行交流谈心,时刻关注他的成长。
(四)警告后的效果
被警告后,洪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规定,就会失去在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自由,矫正态度明显端正。现在洪某遇到一些情况后都会第一时间打电话向司法所汇报。
【小结】
此案例对如何有效矫正年少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首先要摸清其思想动态、交友情况、家庭关系等真实状况;其次要加强监管,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置,绝不姑息;最后还要立足于“教育、挽救、感化”,强化教育转化,同时注重家庭帮教,使其父母承担起监督管教责任,帮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