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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7-2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YJ156557356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田某某,男,1963年4月生,初中文化,现居住在丹阳市,做瓦工接零活谋生。2019年5月16日其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2019年6月5日,田某某到江苏省丹阳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6月5日,田某某办理入矫时,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工作人员详细说明了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田某某表示已经知晓,承诺会认真遵守,并愿意改过自新。

6月10日,丹阳市司法局组织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时,发现田某某未到场。经调查询问,田某某确于6月7至9日端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乘飞机前往大连参加亲属八十岁生日宴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对田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笔录,复印其往来大连的机票存根固定证据,责令其书写情况说明及保证书,并形成合议记录。

6月11日,司法所向丹阳市司法局建议给予田某某警告处分。经丹阳市司法局进一步核实,田某某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6月1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丹阳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给予警告处分。丹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集体评议,经研究,决定对田某某作出警告处分,并开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6月19日,丹阳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司法所内会同田某某的矫正小组,向田某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田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捺印。

(四)警告的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石某、朱某某对田某某进行了个别谈话,对其擅自外出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同时对其明知不能外出却仍抱有侥幸心理的行为进行了教育。田某某对自己违反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后悔不已,并出具了一份本人签字捺印的保证书。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6月25日,司法所对田某某违反规定的行为组织集中教育,通报了对田某某的警告处理决定,强调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集体学习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告诫所有社区矫正对象不要压红线、触底线。在集体讨论时,田某某公开表示绝不会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纷纷表示接受司法所的管理、监督。

【小结】

本案中,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在遵守社区矫正法规制度上往往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社区矫正机构要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社区矫正对象使用定位手机,增加随机抽查点验频率,最大限度减少隐患发生。对新入矫尚未办理手机定位的社区矫正对象,要采取每日电话、视频、微信实时定位等方式进行管控。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惩戒后,要注重心理教育、心理排解,让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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