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8-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SJYJ156534272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2018年2月,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2018年2月23日,高某某到滨城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于2019年2月17日、2月22日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外出至沾化区或东营市东营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3月1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滨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滨城区司法局经过集体评议决定,对高某某做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9日,滨州市滨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市东司法所会同高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高某某送达、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高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高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警告处分的法律后果,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高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高某某对自己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表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报到,及时提高思想汇报,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劳动;同时,决定认真开始新生活,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3月19日,滨州市滨城区司法局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基本情况,并在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向高某某宣读并送达了书面警告决定,同时检察院工作人员也对高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谈话和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针对高某某的这次警告,司法所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专项教育活动,对社区矫正有关制度进行了再学习和进一步强调。同时高某某写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使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对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更清楚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同时司法所对近期思想波动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谈话,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思想工作,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稳定。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虽然在矫正期间犯下错误,但能及时自我反省,重新树立起自我认识,能够认清自己犯下的错误,能够积极、阳光、乐观的态度去接受批评教育。正是通过矫正工作人员的真心感动和耐心帮教,才使得矫正对象野利感受到社区的温暖和关怀,卸下包袱,虚心的接受改造。
司法所所有工作人员坚信,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只要我们付出努力,用真心、耐心、细心用感化教育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就一定能够得到他们的理解,从而达到矫正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