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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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YJ156533450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唐某,男,1988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江津区。2015年12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12月25日,唐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发现情况。2019年3月14日,司法所在比对3月份社区矫正对象使用身份证乘坐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基础信息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唐某有乘坐长途汽车外出的违规信息,随即电话联系唐某,确认违规后,要求其到司法所当面说明情况。
2.对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调查取证、制作笔录。3月14日,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唐某询问不假外出的详细情况,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经查明,唐某在没有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14日凌晨四点,在江津打车送妻子罗某到重庆火车北站乘坐火车,2月14日早上8:07分在重庆西汽车站购票返回江津。唐某明知在没有提前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离开居住地的行为是违规的,但他仍然心存侥幸,将手机放在家里,人机分离,认为司法所收不到越界信息就不会发现他的越界行为。针对唐某违反监督管理和定位管理规定,无视社区矫正权威,矫正小组经研究讨论,一致建议给予唐某书面警告处分一次,并及时向江津区司法局报送了警告建议书、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江津区司法局接收到材料后,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证实了唐某在2019年2月14日早上8:07分19秒使用身份证在重庆西汽车站购买重庆至江津客运中心的汽车票,唐某也承认将定位手机放在家里,未随身携带。唐某未提前向司法所请假,私自离开监管地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应当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一次。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3月15日,经江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并报江津区司法局局长批准,决定给予唐某一次警告处分,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8日,司法所组织村居干部、社区民警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向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司法所工作人员严肃告知唐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并告知因受警告处分,对唐某的管理类别由普管调整为严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交通肇事后,唐某向被害人赔偿了较多钱财,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其妻子因此离家出走,此次其妻子罗某回归家庭,唐某太想给年幼的女儿留下妈妈,希望女儿能像其他孩子一样得到母亲的呵护和关爱,更希望挽回一个完整的家,所以抱着侥幸心理不假外出。但任何事情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唐某不假外出应当受到处罚,在对唐某宣告警告决定后,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检讨,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争取早日回归。
唐某居住的地方是离司法所最远的一个村,经过警告后,每次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唐某便早早到司法所门口等着打指纹,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逐步强化。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3月26日,司法所在组织集中学习时,用唐某的案例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学习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使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制度和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交通肇事类社区矫正对象较之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但其仍为受刑事处罚的人员。作为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我们将严格执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遏制思想懈怠和侥幸心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