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高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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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J156524666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男,1967年12月14日生,户籍地、居住地址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7年12月27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九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2018年1月5日,高某到浦东新区矫正中心报到并进行入矫宣告,纳入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反矫正规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2018年2月10日星期六上午10点左右,司法所专职干部利用手机app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的电子脚环轨迹,查到了高某离开了上海市的轨迹,高某离开上海的位置只有一河之隔的1000米,不仔细看是很难看出来的,马上电话了高某,询问了其现在在哪里。当时高某支支吾吾不愿说明自己的地点,只是说自己在上海走亲戚。为了确证高某所说的情况,怕定位错误,也怕错怪高某,专职干部要求高某利用微信的定位工具,采用“实时位置共享”,采集到了高某正在江苏省吴江市的截图,和电子脚环app的定位一致。
在掌握了初期对象高某违规外出的事实以后,专职干部在当日10点20分积极和所管辖的重点对象的矫正民警联系,商量对策,同时积极向上级矫正中心反馈。10点30分专职干部用电话通知社区矫正对象高某,让其立即回到上海等待处理,并在电话的沟通教育中告知高某,如不及时回上海将有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矫正民警及公安民警将其带回上海。高某在10点45分自己开车回上海,下午2点到矫正中心报到。高某如实坦白了自己本次违规外出的事实,矫正中心值班民警对其进行了教育和训诫,同时值班民警对高某本次违规外出做好了相应的笔录,并让其在中心写了检查,告知其等待下一个工作日星期一对其进行警告处罚流程,高某表示了接受。
2.对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利用电子脚环app的有效定位和微信实时位置共享的截图,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1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同时召开奖惩小组会议,相关工作人员、司法所长、专职干部、民警、矫正社工、公安民警、街道志愿者出席,经集体讨论后,认定高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后经浦东新区司法局审批通过作出警告处分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13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款规定,在浦东新区社区矫正中心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高某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高某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民警对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其严重影响和刑事执行变更的可能。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2018年2月13日,对高某进行了警告处理后,司法所对其佩戴电子脚环进行了延长,同时要求其一个月之内每天到司法所报到,以对其行为加以约束。
自2018年2月13日至今,高某一直佩戴电子脚环。在警告以后,高某能遵守监管矫正规定,做到任何事情都向司法所汇报。高某之前矫正意识淡薄,行为散漫,存有“小违纪”不会被“大处罚”的侥幸想法。这次受到警告后的高某行为有所收敛,认识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任何行为都向司法所汇报,纪律方面已明显好转。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情况
本次警告过程中,受到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对高某的这次警告处分,矫正中心在公告栏做了公示,司法所向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做了公示,同时通过集中教育让高某在全体矫正对象面前读了检查,对矫正对象做了一次警示教育,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小结】
日常管理中,对于矫正意识淡薄、行为自由散漫、不断游走在各项规定边缘的社区矫正对象,他们或有意或无意的违反了矫正管理规定,由于情节轻微,只能口头警告,或只能扣分处理。就像本案中高某这种反规定的行为,他是新入矫矫正对象,矫正意思淡薄,有投机的想法,想利用周末管理的空隙钻空子,若任其发展下去则可能会产生更大的违纪甚至是违法事件,对于高某的警告,正是体现了刑事执行的严肃性,体现了对法律尊严的捍卫。
对于这类企图通过钻空子,矫正意识淡漠,试探社区矫正执行底线的行为,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进行训诫,并请检察院检察官进行批评教育,及时遏制社区矫正对象散漫的行为,给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提高社区矫正意识,同时也震慑其他有类似想法的社区矫正对象,有效维持社区矫正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