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8-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YJ156524646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99年12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上海市金山区。因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止。2018年9月20日,黄某某至上海市金山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因黄某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司法所工作人员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标准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8月7日,黄某某未依规至司法所报告生活情况,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黄某某在2018年8月8日仍未依规至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且多次不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巡查电话。
专职干部在完成对黄某某以上违规情况的查证后,立刻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通报社工、司法所长、矫正中心值班人员,并与社区民警互通相关情况。经查,黄某某在8月6日与父母发生争吵,离家出走并携女友居住于奉贤区南桥镇。8月9日,专职干部终于与黄某某取得了联系,经过专职干部教育,黄某某承认了未依规进行日报告的违规行为,并承诺将在8月9日14时前当面至司法所说明情况。8月9日13时许,黄某某按时依规来到司法所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9日13时许,司法所工作人员就黄某某的违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的同时,对黄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责令黄某某签署了《社区服刑人员违规告知书》。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警告评议会记录》附派出所、村居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经查证获得的定位信息截图,提请金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金山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警告决定,向黄某某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17日,金山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金山区社区矫正中心训诫室,由两名选派民警会同黄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黄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黄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选派民警、矫正小组人员对黄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并制作了《训诫谈话记录》,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黄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他改掉以往得过且过的接受矫正的态度,严格服从社区矫正要求,杜绝“逞强好胜”“自我中心”“遇事逃避”的行事风格,切实以实际行动,承担起自己的家庭责任,不让家人担心。
司法所同时调整了黄某某的矫正方案,对黄某某开展《弟子规》《三字经》等传统道德主题教育,并责令其抄写《弟子规》全文。同时采取关爱性的管理措施,及时了解其生活当中遇到的困惑并予以解答,并向其解释了社区矫正在保护服刑人员隐私方面的规定与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走访向其父母耐心解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组织黄某某父母分别与黄某某进行个别谈话,使双方积极开展沟通,消除分歧与偏见,努力改善亲子关系。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黄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黄某某对自己的服刑意识有所加强,他也认识到珍惜社区矫正机会,就是珍惜当前的自由、美好的生活。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改观,每次皆准时至司法所准确报告工作、生活情况。并及时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自己的思想动态情况,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个别教育。
自2018年12月起,黄某某每日能够准时进行手机APP点名,按时参加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各类活动。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8月17日,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区司法局选派民警,共同对黄某某开展训诫。2018年8月17日,在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区矫正中心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黄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活动,向辖区内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对黄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情况。黄某某的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广大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要引以为戒,今后要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遵守电子实时监管的有关规定。
司法所借黄某某被警告的契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切实将日常监管“多敲打”落到实处。
【小结】
电子监管系统如今早已成为了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动态信息的重要工具,是矫正监管向“全天候”“全动态”方向的有效延伸。在24小时无缝监控、及时查处服刑人员违规行为方面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
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跟踪查看社区服刑人员动态位置信息,对违法违规倾向及时进行劝阻,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与取证并作出相应惩戒,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在刑意识,端正服刑态度,从而矫正其错误行为,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维护社区矫正权威,并对其他潜在违规人员形成有效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