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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岑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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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SJYJ156523739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岑某,男,197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2019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2019年4月11日,岑某到海口市美兰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6月20日,美兰区司法局某司法所进行在矫人员集体教育活动,在活动开始之前,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提前与岑某进行联系,但是在活动当天,岑某无故不参加集体教育活动并且不说明原因,行为已构成违规。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9年6月20日,司法所提交《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至美兰区司法局,并附带岑某询问笔录的证据材料,提请美兰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岑某给予警告处罚。

2.2019年6月26日,美兰区司法局认为岑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6月26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向岑某进行了宣读、送达,并要求岑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岑某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警告决定无异议,并提交了检讨书反思自己的行为。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岑某后,司法所对岑某进行了谈话教育,使岑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要求岑某积极配合监管工作,严肃看待司法所对其的管教工作,杜绝侥幸心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与要求,珍惜此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此后岑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给予岑某警告处罚的过程中,美兰区检察院主动监督,并对美兰区司法局出具检察建议书。美兰区司法局接受并及时回应美兰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在对岑某未按时报到未服从管理的事实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时又征求了区检察院的意见,努力做到程序完备、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确保了案件质量。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7月,美兰区司法局将岑某受到警告一案作为典型案例通报各司法所,并要求各司法所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进行教育。同时将该案例作为学习内容通报给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严肃纪律,避免社区服刑人员侥幸心理,增强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纪意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一是灵活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尤其是监管难度较大的重点人员,要灵活运用信息化科技手段监管。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工作情况与思想动态。通过信息化科技手段监管和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提升监管效率和质量。二是加强警示教育避免侥幸心理。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应该及时惩处,通报典型案例,开展普遍的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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