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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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649772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方某,男,1974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2018年12月27日,方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2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中发现方某有一条违规“越界”信息,工作人员马上打电话要求其停止违规越界行为,立即返回珠海市并前来司法所报告。方某在电话中回复说路上堵车无法及时返回。最后,系统显示方某越界时间自15:16至16:36,共1小时20分钟。
2月23日上午,方某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其越界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方某称,2月22日,他与妻子一起开车送孩子去上学,回程途中遇到大塞车,就跟着前面的车拐了一个路口,后来才发现已进入中山市境内,就赶紧从南屏附近返回珠海,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越界行为,并非故意违规。随后,工作人员又详细询问了方某当天的行车路线及时间,方某称, 2月22日中午一点多,他与妻子和儿子从家里出发,经过南屏、前山立交,之后走凤凰路去金鼎,三点左右到达学校后就往回赶了,路上没去其它地方。根据方某所述,工作人员核查了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中方某当天的定位信息,发现其当天定位手环一直处于正常开机有信号状态,根本没有前往金鼎的轨迹。于是,工作人员再次要求方某如实汇报,但方某仍坚称自己是因为去金鼎才导致越界的,对当天的真实行程拒不交代。直至工作人员告知其所述情况与系统定位轨迹不符后,方某才低头承认当天确实未前往金鼎,并交代 2月22日下午是去了朋友的公司,随后乘坐朋友的车前往中山市老乡的农场谈生意,工作人员告知其越界须立即返回后,因自己未开车,农场附近交通也不便,所以又随朋友逛了一圈喝了几杯茶才返回珠海,最终导致越界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
(二)给予警告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2019年2月27日, 司法所将 《关于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方某警告的请示》、《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以及调查询问笔录、系统定位轨迹截图等材料一并提交给金湾区司法局审核。2019年3月1日,经金湾区司法局审核,同意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方某警告处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日,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方某本人,方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名确认。警告文书送达后,抽调警察张警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对方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此次警告处理对其带来的严重影响,教育其引以为戒,下不为例。
(四)警告的效果
受到警告处罚后,方某深刻意识到了自己违规行为的错误性,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了自己的思想情况,其认为自己缓刑期漫长,无法外出,没有稳定工作和经济收入,听朋友说有投资项目就去了解了一下,由于担心被处罚又谎报了事实,最终导致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受到警告,现在非常后悔当时没有直接说出实际情况。通过此次警告,方某表示,在接下来的社区矫正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吸取教训,不再违规犯错。目前,方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许多,每月能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教育学习,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和学习心得体会,主动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珠海市、金湾区两级检察院每年都会不定期抽查金湾区社区矫正档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金湾区司法局加强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档案及执法档案的规范管理,客观真实反映社区矫正执法情况,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2019年3月份的集中教育学习会上,司法所将方某受到警告的情况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通报,并宣读了对方某作出的警告决定书。在学习会上,方某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工作人员再次重申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及违规后果,警示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更不能视法律为儿戏,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小结】
方某的案例对司法所日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越界的行为,务必详细调查核实,将社区矫正对象自述和系统定位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相结合进行违规行为的认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处罚并加强日常监管,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增强服刑意识、悔罪意识,及时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