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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2-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SJYJ156462060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于某,男,1993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2016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2017年1月9日,于某到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社区矫正对象于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

于某没有正式的工作,整日里无所事事,和所谓的朋友混在一起,司法所在其报到和集中教育时,多次劝说其找份工作,承担家庭的责任。于某表面答应,但依旧我行我素。2019年4月3日,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活动,在司法所多次电话通知之后,于某没有经过请假未参加此次集中教育学习。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他仍态度散漫,把工作人员的话当耳旁风,拒不改正。

司法所对于某未经请假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且拒不悔改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收集了通话记录、教育谈话记录等材料,保存了相应的影像资料。于某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学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给予警告条件。

(二)给予社区矫正对象于某警告

2019年4月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于某给予警告处分。经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奖惩工作小组集体评议和主管局长批准,对于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4月4日,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司法所向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同于某进行谈话教育,向他讲明警告的严重影响和后果,使于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于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所长与于某进行了个别谈话,告知于某如果再我行我素,后果极其严重。经过此次警告,于某下定决心改过自新,在司法所的鼓励和家人的支持下,经营了一家小饭馆,他对开这家饭馆非常用心、勤勤恳恳,经营得日益红火,每日生活忙碌而充实。有了自己的小事业,于某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也渐渐断了联系。随着时间推移,社区矫正的继续,于某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能够主动将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委屈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诉说。工作人员带领他到长春市宽城区社区矫正中心利用设备进行情绪宣泄和心理治疗,有效地疏解了不良情绪,避免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通过给予于某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集中警示教育,再次强调受到警告的严重后果,要求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端正改造思想态度,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矫正纪律,遵纪守法。社区矫正对象受此教育,能够严格约束自身行为,自觉接受矫正。

【小结】

本案例中,于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初中毕业就早早步入社会,从小家庭教育缺失,法律意识极其淡薄,身上颇多不良行为习惯。入矫之初,于某也并未及时树立起正确的法治意识和身份意识,在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后,又经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才幡然悔悟、改过自新,重新走上人生的正途。对于这次可能是改变其人生走向的转捩点,无论是从挽救了一个年轻人的未来人生,或是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俱显的角度而言,都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乐于所见并足以感到欣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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