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警告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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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YJ156455618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罗某某,男,1999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2018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2018年4月3日,罗某某到梓潼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罗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所对其重点关注,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将规矩教育、思想教育列为重点教育内容。但罗某某自我约束能力差,在每月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活动多次迟到,经司法所教育,但未改正。2019年2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手机通知罗某某2019年2月28日下午14点准时到司法所参加本月集中教育学习,罗某某表示知晓并保证会按时参加。
2019年2月28日下午,罗某某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说自己现在在朋友家,为朋友庆祝生日,无法准时参加教育学习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对罗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其立即返回司法所。2月28日下午15时许,罗某某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对此次违规行为作出书面检讨。司法所及时将罗某某此次违规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二)给予警告情况
据记录,罗某某多次不按时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未改正。此次罗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给予警告的情形。2019年3月4日,司法所经研究,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梓潼县司法局对罗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梓潼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过核查后,集体评议,报经县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批准,由司法局研究,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4日,梓潼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向罗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执法工作人员对罗某某进行了教育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罗某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结合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相关情况,根据罗某某的特点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掌握其思想和行为动态,适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手段。通过教育管理,罗某某深刻认识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此后,罗某某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准时参加组织的教育活动和社区服务。
【小结】
在本案例中,罗某某属于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低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司法所重点关注,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一方面司法所严格执法,及时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处理;另一方面,司法所加强教育帮扶,结合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做事易冲动、情绪化等特点,针对性做好教育引导,努力让他顺利回归社会。